抵押车新规定对二手车市场有何影响?,

买了辆二手车,后发现被抵押过,怎么办?民法典颠覆新规定必看

引言(本故事由@金宝每日说法普法杜撰)

大郎毕业参加工作有3年了,手头也开始有点积蓄,最近换了一家待遇更好的公司,但是离家更远了,为了上班方便,他去二手市场从西门手上买了一辆汽车,这让他最近心情比较好,虽然支付了一些停车费、汽油费、但是再也不用挤地铁了,由于公司比较忙,他也没有急着去车管所过户。

过了一段时间,有人到公司里找大郎,告知大郎这辆车是被抵押过的。原来,西门在把这辆车卖出去之前,曾向宋某借款8万,为了保证自己会还钱,于是签了抵押合同,而且去车管所做了抵押登记。结果这个西门太狡猾,在车子被抵押期间,在没有告知宋某的情况下,又私自把车子抵卖给了大郎。

这么一解释,大郎终于明白了,在查看宋某的抵押合同和查证抵押登记文件后,大郎犯难了,他和宋某对这辆车的权利产生了争议!


问题

根据故事情节,宋某确实是享有对这辆车的抵押权,而大郎呢,确实又是真金白银的在正规市场付了钱买了这辆车。那么到底谁才享有对这辆车的优先权利呢?宋某的抵押权能否追及到大郎这位买主身上呢?


@金宝每日说法法理分析

要弄清楚问题,得让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我们先看法律规定,再由@金宝每日说法进行解析。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抵押权其实就是债主害怕欠债的不还钱,于是让借钱的找个值钱的物件作为抵押,到时候如果欠债的真的不还钱了,那债主可以要求把那个值钱的物件拿去卖掉,卖来的钱还给自己。 这就是对债主的保障。

举例:有人找你借10万块钱,但是关系一般,你不太愿意借给他,于是他说,我给你利息啊,你也别担心我不还钱,你看我的这辆宝马车还值点钱吧,我把它抵押给你,到时候如果我还不上钱,你就把这辆车卖了,卖的钱先还给你。

这就是抵押权的一般用法。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是不需要登记的,只要抵押合同签订了,抵押权就成立了,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故事里的宋某和西某就那辆车设立的抵押权是登记过的了啊,那能否对抗大郎这位不知情的第三人呢?

要明白能否对抗,要先明白一个问题,当一个东西被抵押过后,能不能卖呢?

如果按照物权法第119条的规定,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允许才可以买卖的,卖完以后要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找个中间机构存起来。

但是,《民法典》较之前的物权法有新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物是可以买卖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通过法条的比较你会发现,民法典与物权法比较,更加偏向于保护市场流通了,而对于抵押权人的保护会不那么周全了。所以,如果你是做债主的,以后有人找你借钱,设立抵押权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约定不得转让抵押物!


好解决了抵押期间抵押物能不能卖的问题了,接下来再来解决终极问题,抵押物卖掉了,那宋某作为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先,而买受人大郎购买在后,谁的权利应该优先得到主张呢?

《民法典》又有新的规定:动产抵押面对在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无追及效力!

也就是说,哪怕是登记的抵押权,都不可以对抗这种经营活动中的买受第三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依据这条我们可得出最终结论,故事里的宋某的抵押权虽然设立在先,但是也不能对抗购买在后的买受人大郎,大郎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法律条文深度理解

有人会说,这个规定出来后,那不是和民法典的第四百零三条矛盾吗?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的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

第403条规定了,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抵抗第三人,那么不是可以理解成,一经登记就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吗?那404条又规定了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不是前后矛盾吗?

其实,这两个法条应该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即一般情况下,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但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除外!

这么规定,其实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由于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还在抵押人手上,抵押人可以合法的占有、使用、受益,原来处分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现在则不需要同意了。而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物一般是一些原材料啊,产品啊,等流通物,让他们正常流通起来,有利于债务人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利润,从而获得偿还债权人的能力。但是有些抵押权人,为了自身风险考虑,会干扰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从而不利于市场的交易。他对抵押人和正常买受人的交易活动进行了保护,限制了一部分抵押权人的权利,同时呢,也不是无限的无条件的保护交易秩序,对于这种交易活动还是有要求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这种经营活动必须是正常经营活动,什么意思?那出卖人必须是专门从事某项抵押物买卖经营的人。那买受人基于这种信任购买产品,当然要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了。

2.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如果买受人支付的价款是远远低于市场价,那么不能认定为受保护对象,为啥,防止你们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啊!

3.买受人必须已经取得抵押物。说得通俗一点,顾客已经拿到产品了。

一定要全部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这个法条的保护对象,你买到这个东西了,如果就算有人拿着抵押权利的合同来找你,你也笃定了。


总结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假如你到正规经营的商场、市场、店铺买东西,只要是正常购买,有合法手续,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再也不用担心买来的东西还有抵押的问题了!

笔者曾经就有一个朋友,买来一台二手车,过户时发现被抵押过,后来出现很多纠纷,弄得很麻烦。

在解决这种正常购买产品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后,对正常购买的消费者来说,是更加放心买东西了,不用再提心吊胆了。可以说,立法者的目的就在于此!

当然,任何一项制度不是完美无缺的,对于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来说,保护力度就没有民法典前时代那么周全了,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抵押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可以考虑约定不得转移抵押物!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关注、转发、交流!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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