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手家族的财富如何?,佛说静字的禅语

如何选择跨境财富规划的顶层持股工具?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白雪

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不断融合发展,大部分华人财富家族已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国际化,家族成员、家族资产或家族业务分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形颇为常见。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财富家族在进行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规划时,必然需要考虑“跨境”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挑战,如风险隔离、税务合规与优化、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以及金融账户合规等。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和挑战,华人财富家族可以在整合已有资产、企业、项目资源的基础上,设计和搭建合适的跨境法律架构,通过充分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制度资源,实现资金的合法合规跨境流动、企业和资产的全球优化布局、个人风险隔离、家族资产保护以及国际税务合规。

那么,作为跨境法律架构的顶层设计,应选择何种持股工具?本文将概述性的介绍几种常用的顶层持股工具,以及选择顶层持股工具时应考虑的问题,以期对读者有一定的启发。


一、离岸信托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以灵活性著称,是实现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理想工具。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信托定义是,设立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通过信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及受益所有权的分离,实现风险隔离效果。信托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而非法律实体。但是在岸地的税法往往将信托视为“纳税实体”。

根据信托成立适用的法律不同,信托大致可以分为普通法信托(如美、加、澳等司法管辖区的本土信托)、离岸信托以及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境内信托。在跨境财富规划领域,离岸信托可以说是最常用的顶层持股法律工具之一。

离岸信托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于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在于其对传统普通法信托制度,基于跨国公司和财富家族的运用需要,进行了改革,更具有灵活性,突破了“反财富永续原则”,例如泽西岛的信托可以永续存在。此外,离岸地对非慈善目的之目的信托也进行了突破,允许“目的信托”和受益人并存的情形, 如开曼的STAR 信托、BVI的VISTA 信托及百慕大的Hybrid 信托等。

根据家族成员的身份情况不同,实践中还有其他各类不同的信托架构可以应用。例如,如果财富家族的家庭成员涉及美国因素,可考虑采用外国让与人信托(FGT)、故意瑕疵让与人信托(IDGT)、授予人保留年金信托(GRAT)等架构;如果家庭成员涉及加拿大因素,可考虑采用加拿大税法下的“祖母信托”(Granny Trust)。

离岸信托可实现多方面的功能,包括资产的风险隔离保护、财富传承和家族治理、资产优化布局及集中管理、税务优化等。前述功能并非简单设立一个标准化的离岸信托就能实现,实践中,离岸信托的设立需要富有经验的专业团队,综合运用法律和税务筹划等技术手段,建立一系列机制,例如有效的权力分配及制衡机制、家族资产的运营、管理和受益分配机制、争议调解机制等,方可实现信托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受益权在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及受益人之间合理划分,最终实现离岸信托的资产保护、家族传承等功能。


二、私人基金会

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私人基金会是财富家族进行资产保护传承规划常见的顶层法律工具。基金会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最初用来设立修道院,后多用于开展公益和慈善活动。为了区分以公益为目的的基金会,以家族资产保护传承为目的的基金会通常被称为私人基金会。

私人基金会是一个自治的、独立的法律实体,其没有股东或类似机构,由基金会的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由设立人或其代表声明、注册成立,旨在为某个目的持有、管理和分配基金会的资产。资产被转移到基金会后,基金会的设立人或者受益人都不是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基金会设立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原则上对转入基金会的资产没有任何追索权,这是基金会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和资产保护效果的原理。私人基金会在法律性质上是类似于有限公司的独立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债务。

私人基金会常常被描述成“注册成立的信托”,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基金会存在的唯一目标是控制和管理由设立人或其他捐赠者赠与给基金会的私人财产。与信托不同,私人基金会理事会的责任和义务仅仅对基金会承担,而不是直接对受益人承担。私人基金会的设计是为了符合设立人的愿望和意图,而不是为了服务受益人的利益。基于大陆法系民法的概念,基金会资产的所有权由基金会独立享有,不像普通法下的信托进行了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的区分。此外,信托可能因保留过多权力导致被认定为虚假信托而撤销,基金会通常不存在这种风险。


三、其他顶层持股工具

除了上述常见的离岸信托和私人基金会外,跨境财富规划可以选择的顶层持股工具还有Anstalt架构,私募人寿保险(PPLI)架构等,篇幅所限,不展开介绍。具体应用何种架构,需要根据财富家族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和选择。


四、选择顶层持股工具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们为客户提供跨境财富规划的项目经验,在选择顶层持股工具时,有多方面的重点问题需要关注,包括但不限于:

1.顶层持股工具可实现的功能需考量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跨境财富规划的难点在于涉及的司法管辖区众多,相关规划要想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等功能,需要从多个角度综合分析。以离岸信托作为顶层架构为例,除了信托设立地的法律外,还需考虑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甚至潜在债权人的居民国/地区以及信托财富所在地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如何看待该信托,特别是从债务隔离、婚姻财产制度、遗产继承等角度综合分析,从而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和预判顶层持股工具可实现的各项功能。

2.关注税务影响

跨境财富规划面临的一大风险是税务合规风险。例如,由于规划不当,整个跨境架构所持有的资产被视为高税区的税务居民,从而需要承担极高的税务成本;或者,架构搭建过程涉及的步骤被认为属于财产转让,触发相关纳税义务;又如,整个规划被认为是为了规避某一国家/地区的纳税义务而进行,触发当地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甚至引发刑事责任。因此,在搭建顶层持股架构前,建议取得架构所涉相关国家/地区的专业税务意见。以基金会为例,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设立地、资产所在地,以及基金会设立人、董事、受益人税务居民所在地等。

3.关注资产置入顶层持股架构的合规性

顶层持股架构下的公司如需持有中国境内公司股权,需特别关注资产置入架构的路径是否符合中国内地现行相关法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管理部门、商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举例而言,资产置入架构是否构成中国内地法下的返程投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此外,现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体系下,需要识别和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如何定义顶层持股工具的实际控制人等。

4.关注受益所有人登记

为避免资产隐瞒,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逐渐落实对最终实益拥有人( UBO )登记的相关制度要求。以荷兰为例,2020年6月,荷兰通过了《公司企业及其他法人最终受益人登记实施法》,包括荷兰基金会(stichting)在内的几乎所有依据荷兰法律成立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都必须按该法律要求收集其最终受益人的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登记报备。在选择顶层持股工具时,需要考虑根据当地的受益所有人登记规定,哪些信息需要披露和登记,是否可以更好的平衡合规要求与信息保密诉求之间的冲突。

5.关注信息交换

CRS 是OECD推行的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户逃避税行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参与CRS的司法管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每年需对本管辖区内的非税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和上报,之后由主管税务当局进行自动信息交换。截至2019年底,已有109个司法管辖区参与了CRS,几乎涵盖了所有主流国家及地区。不论是离岸信托还是私人基金会,都需要满足CRS合规义务。在选择顶层持股工具时,建议了解该等架构的CRS申报事宜、哪些信息会被收集和交换,在合规的前提下是否有优化的空间。

结语

跨境财富规划会受到境内外诸多监管的规制,除本文已提及的关注要点外,还需关注中国的外汇管制、新个税法以及金税三期/四期,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审查、经济实质法案、“双支柱规则”等。在这些合规要求下,个人信息将更透明,合规成本变得更高,财富家族在设计和搭建跨境资产持有结构的过程中,务必通盘考虑,谨慎应对。

免责声明

本文旨在对跨境财富规划中常见的顶层持股工具进行一般性介绍,不构成任何法域的法律意见。任何依赖本文做出的决策,本所及本所律师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具体财富规划需求或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章转载于公众号“汤森路透ALB”关注“天达共和法律观察”查看更多专业观点。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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