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老黎说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老黎说税:2023年第108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1.科目设置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

2.核算内容

"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待抵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待抵扣的消费税。

二、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销售实现时,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计提消费税额

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当按照计提的应缴消费税额,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1.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3.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账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账务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内部使用的业务

(1)如在建工程使用或非应税项目使用,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不确认收入。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注意事项。营改增后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自建动产或不动产),一般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用于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职工个人福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等,相关产品确认收入,同时计提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确认收入

借:应付账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提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1.一般业务

根据税法规定: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3)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准予抵扣。

2.特殊业务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账务处理

1.受托方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企业除外):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代收代缴)

(2)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于向委托方交货时,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账务处理

(1)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做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2)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或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待销售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①发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③收回委托加工的产品继续加工:借:原材料(委托加工收回)

贷:委托加工物资

④加工后对外销售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⑤扣除耗用原料已缴纳消费税款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三)注意事项

1.需要注意的是,对用外购的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符合规定的,准予扣除外购的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此时外购应税消费品账务处理与上述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相同。

3.但外购(含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非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在建工程等,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

2.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企业不缴税不得提货。因此,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

4.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6.企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能是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因此,在进口时,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科目(按进口成本连同关税、消费税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政策规定

1.根据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产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3.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会计处理

为此,现行会计制度对有关包装物的会计处理方法做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缴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人计人其他业务收人。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押金收人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4.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人"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会计处理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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