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维权费用高不高?如何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如何通过法律解决矛盾纠纷?你想知道的维权知识全在这里

一、打官司

1.打官司不明确委托代理授权的,会有什么后果?

以案释法

赵某与张某二人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仅仅用了两个多月,感情还未稳固便草率地结了婚。婚后不久,两人便开始产生分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张某再也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向赵某提出了离婚,赵某却不同意。无奈之下,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可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到外地出差,于是张某便全权委托律师李某办理此事,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律师李某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写了一份诉状递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后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学法用法

提起诉讼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一项民事行为,为了方便当事人维权,我国还设立了代理人制度,但是,由于这一民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那么对于涉及权利、利益处分的问题,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代为处理。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据此,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仅享有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只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才可以代为提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但是,特别授权除内容上有别于一般授权外,其在形式上也有特定的要求,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具体写明授予代理人的权限,仅有全权代理字样的,不能视为特别授权。本案中,张某虽然全权委托给了律师李某,但委托书上仅仅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并未具体写明授予的代理权限,因此不能视为特别授权。也就表示,律师李某目前无权代替张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2.一方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另一方可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案释法

2017年9月,相恋一年的康某与王某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很多家庭问题上意见都不一致,经常发生争吵。为了避免继续争吵,康某决定到外地打工,一来可以缓和一下夫妻矛盾,二来也能多挣些钱,对此,王某也表示同意。不料,康某一去就是三年,这三年里康某不仅没有回过家,而且也从未往家里寄过钱。王某感到十分心寒,觉得这样的婚姻也没有什么意义,考虑后决定离婚。可王某既联系不上康某,也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那么,王某该怎么办呢?她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学法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方便被告及时应诉答辩,解决争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可以到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果双方均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一方起诉时还是应当到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符合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本案中,由于康某外出打工,导致王某难以联系上康某,如果王某到康某打工的地区起诉离婚,费用和难度较大,并且康某外出打工已经有三年之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3.当事人户口被迁出本地后尚未落户,且没有固定住处的,起诉时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以案释法

马某大学毕业后未回到老家,而是留在了当地发展。工作稳定后,马某就将自己的户口从老家迁了出来,但当时因某些问题并未落户成功。后来,马某在朋友的怂恿下迷上了炒股,但由于自己对股市行情不了解,不幸把所有的钱都赔了进去,甚至马某为了炒股还借了好多钱,而最后他把借来的钱也全部赔光了。马某赔光所有钱后,担心债主上门要债,便一直四处流窜,居无定所。其间,也有债主上门追讨过债务,但都未能要回钱。那么,如果债主们想要通过法院的帮助向马某索要借款的话,他们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呢?

学法用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都是以被告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为依据,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公民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户籍暂未稳定,“居无定所”,此时,为了方便当事人维权,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户口被迁出本地后尚未落户,且居无定所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时,则需要区分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如果有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没有则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马某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并且因躲债一直居无定所。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想要通过法院向马某索要借款,可以到马某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恰逢离婚官司开庭之际,一方当事人有事出差,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庭吗?

以案释法

林某与妻子金某是自由恋爱,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婚后,由于林某常年在外忙着工作,疏忽了对家庭的照顾,导致金某十分不满。因此,金某经常对林某抱怨,甚至大吵大闹,让林某觉得很反感。最终,林某向金某提出了离婚,可金某不同意。无奈之下,林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就在法院审查受理后准备开庭之际,林某却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其到外地出差,导致其不能在规定的开庭日期出庭。于是,林某想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请问,林某可以不出庭吗?

学法用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讲,婚姻属于私法领域范畴,诉讼离婚严格意义上是利用司法权力去干涉公民的私人事务。因此,法院在判决离婚时必须明确知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对其婚姻关系作出正确的裁决。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法官很难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实,为了避免引起审判错误,一般没有极特殊情况,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该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诉讼时,在其委托代理人之时,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只有这样,法官才可以判断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本案中,林某身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开庭日期出庭,属于特殊情况,其在全权委托代理人后可以不出庭,但应出具书面意见。

5.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以案释法

几个月前,吴某与朋友到某饭店用餐。在用餐过程中,因琐事与同在该饭店用餐的田某发生口角。双方从饭店出来后,又扭打在一起,双方都有受伤。事后,吴某因不服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田某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在庭审时,吴某为了能够胜诉,便向法院提交了假的诊断证明、病假证明。后来,法院经过多番调查取证查实了吴某所提交的上述证明均系伪造。那么,吴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学法用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提交伪造的证据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影响法官的正确判断,阻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于伪造证据者,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处罚,甚至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为了能够胜诉,伪造了诊断证明、病假证明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院,这一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吴某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调解书已经生效,还能否对其申请再审?

以案释法

冯女士今年35岁,其丈夫是某公司的总经理。近半年来,冯女士发现丈夫在生活上发生了明显的改变,每天回家手机都不离手,而且经常单独开车出去,直到下半夜才回家。丈夫的一举一动无不让冯女士产生怀疑,直到有一天,冯女士偶然看到了丈夫手机上的短信,这才确定丈夫在外面已经有了其他女人。事情公开后,双方经考虑决定协议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最终诉讼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冯女士却又提出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书是在丈夫的威胁下达成的,要求再审。请问,调解书已经生效,还能否申请再审?

学法用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再审,再次启动司法程序。调解与判决不同,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书而言,调解书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不能上诉。因此,如果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时,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这也是为了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本案中,调解书虽然已经生效,但冯女士又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丈夫的威胁下达成的,不是冯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自愿原则,所以,冯女士能够申请再审。

7.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黄某与杨某是同事,两人虽然没有什么过节,但关系也很一般。一天下午,两人因公司业务上的事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对此,黄某一直耿耿于怀。下班后,黄某经过杨某的车时,忽然想起了上班时和杨某吵架的情景,怒气之下便故意将杨某的车损坏。杨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查和审理,判决黄某向杨某赔偿8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黄某一直拒不执行,于是杨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黄某向杨某支付6000元,一次性付清。但在和解协议达成后,黄某却仍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赔偿杨某损失。请问,杨某应该怎么办呢?

学法用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可知,法律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分,鼓励民事纠纷和解解决,但是,法律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来的生效判决,而不是请求法院执行和解协议。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数额、履行方式或期限等。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执行和解是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权益的及早实现。因此,当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以实现自己的权益。很显然,本案中杨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后,黄某始终未履行和解协议,所以杨某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

8.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如果全部履行了判决,可以从名单上把名字撤下吗?

以案释法

2019年4月,郑某向钱某借了20000元钱,约定一年之内归还。2020年5月初,借款到期,郑某却没有还钱。之后,钱某多次催要都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判决郑某向钱某支付本金和利息共23000元。可判决书下来后,郑某却拒不执行,导致其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郑某依法受到了信用惩戒后,非常后悔。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郑某便立刻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请问,郑某将判决书中所有的义务履行完后,其名字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吗?

学法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由此可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此外,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称失信者黑名单,是人民法院为了督促生效判决的执行,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相关工作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以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限制失信者的部分经济行为,进而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最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解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本案中,郑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其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时,他的名字就应当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9.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要求变更辩护律师吗?

以案释法

前段时间,邓某因经济纠纷一案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随后,邓某的家人找到了律师张某作为邓某的辩护律师,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开庭前,张某认真了解了案情,并仔细查阅了案卷。可没等到开庭,张某却突然患上了重感冒。因此,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邓某感觉张某一直迷迷糊糊的,回答法官问题时也断断续续。邓某看着张某的情况心里十分着急,担心张某的辩护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影响,于是当庭向法院申请变更辩护律师。请问,邓某可以要求变更辩护律师吗?

学法用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就是说,在庭审中被告人有权要求变更辩护律师,合议庭会根据被告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再次开庭后被告人仍然拒绝辩护的,只可由其自己辩护。但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则不得再次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

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辩护律师的表现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更换律师的权利。本案中,邓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有权委托律师代为辩护,如果邓某不满意委托律师的辩护工作,在该案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前,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并可以要求签订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另派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辩护,法庭会根据邓某的申请让其变更委托代理人。

10.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又担心上诉后会加重其刑罚,其有必要担心吗?

以案释法

2020年5月,于某醉酒后开车回家,结果在半路上与迎面而来的三轮车发生了碰撞,三轮车上的一对母女当场死亡,同时,于某还撞坏了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于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判决于某构成危险驾驶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对此判决,于某不服,想提起上诉,但又害怕二审法院会判得更重。那么,如果于某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加重其刑罚吗?

学法用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人上诉问题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也不会改判被告人更重的刑罚。所谓“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有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被告人就可以大胆地向一个中立无偏私的裁判机构申请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控制司法判决的恣意,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于某完全不必担心二审法院会加重判刑,该刑事案件是因于某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诉讼,并且只有被告人一方于某的上诉,对此,二审法院会重新审视该案件,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过重,二审法院会及时纠正,但并不会加重其刑罚。

11.对警察的行为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以案释法

某日,岳某在街上闲逛时,突然被当地的警察以怀疑岳某系嫖客为由拦截下来并带到了公安局。讯问期间,岳某遭到警察的多次殴打,他因无法忍受只好被迫承认自己是嫖客。负责该案件的警察未作任何调查取证,就把岳某行政拘留起来,并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后来,岳某又不断申诉、控告,最终证明岳某确系无辜。对此,岳某十分不服,认为警察的做法已经违反了行政程序,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岳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学法用法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但是,当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法律也赋予了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负责办案的警察对岳某进行非法殴打,并且在未作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将岳某行政拘留,这一行为已经给岳某造成了伤害,侵犯了岳某的合法权益。对此,岳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样就能不了了之吗?

以案释法

某县的陈某在当地成立了一间化工厂,并且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县的一条河流内设置了排污口,向该河中排放了大量污水,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而且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县环保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责令陈某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经上级批准,对陈某作出了处以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并要求陈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陈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什么都没有做,既没有按照该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也没有提起任何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那么,对于陈某的做法,将会承担什么后果?这件事情会这样就不了了之吗?

学法用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据此可知,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该类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并且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当然,为了维护该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确定力,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后果。

本案中,陈某收到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县环保局将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时法院会对陈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其缴纳罚款。

二、法律援助

1.好心帮助人反被起诉时,能否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忙打官司?

以案释法

常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不仅心地善良,而且还非常乐于助人。一天,常某去县城送一位顾客,回来的途中却下起了雨。常某驾车开到一个路口时,发现一名老太太突然晕倒在地,常某见状立即将老太太送到了医院,并为其付了医药费。最后老太太好不容易醒了过来,可这说的头一句话就让常某吓了一跳。老太太醒来的第一句话就是常某把自己给撞了,老太太的家属听后便要求常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常某赶紧向老太太的家属解释,可无论怎么解释对方就是不信,还将常某告上了法庭。常某家境困难,没钱请律师打官司,他能否申请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忙打官司呢?

学法用法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但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主张权益的公民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代理等。只要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见义勇为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符合我国传统美德,法律和社会都不会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对于因见义勇为行为需要主张民事权益,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此可见,公民对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忙打官司。

本案中,常某见义勇为却反被起诉,那么常某需要参加应诉,通过庭审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也是还自己清白的最好机会。可常某经济困难,没有钱委托律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常某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会指派律师帮忙打官司,帮助常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吗?如果可以,申请法律咨询的事项又有哪些呢?

以案释法

杨某干了半辈子的清洁工,如今年纪已大,且体弱多病,因此杨某决定退休。当年,杨某入职时,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到现在为止早已经交纳满十五年了。于是,杨某就开始申请退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却拒绝支付给杨某。对此,杨某十分不解,心想自己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而且也已经交满十五年的社会保险,为什么还会被拒绝呢?于是,他想要找律师咨询一下此事,但苦于没有钱,这件事就一直耽搁了。后来,杨某听说像自己这种情况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由他们帮忙解释。那么,杨某真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吗?能不能得到咨询结果呢?

学法用法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也就是说,法律援助不仅仅表现为诉讼代理行为,同时也包括了法律咨询服务。对于因社会保险待遇问题需要法律咨询服务的公民,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因此,当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咨询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积极地为公民解决问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其必须予以办理。本案中,杨某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却被办事处人员无故拒绝,对此杨某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杨某的申请,及时向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3.需带齐哪些申请材料和证件,方可申请法律援助?

以案释法

刘大爷现年76岁,老伴已经过世,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已经成家。自从刘大爷的老伴去世后,刘大爷因不愿麻烦子女便孤身一人居住。可如今,刘大爷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除了粮食补贴的一点儿费用,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于是,刘大爷向儿女们提出了给付赡养费的要求,可儿女们却互相推诿,三个儿女没有一个愿意支付刘大爷赡养费。对此,刘大爷既心寒又生气,决定申请法律援助让其三个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可这时,刘大爷又遇到一个难题,那就是他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时,都需要带齐哪些证件材料。请问,刘大爷需要带上哪些材料和证件呢?

学法用法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并携带相关的证件,这是法律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其他案件材料,根据各地的有关规定,一般都是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文书,申请人按照实际要求准备齐全即可。也就是说,刘大爷申请法律援助,需向法律援助机构如实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表,三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有关的事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刘大爷提交的材料后,会根据刘大爷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因申请法律援助失败而不服时,应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一个月前,某村的冯某驾驶摩托车进城买东西。途中与王某驾驶的捷达轿车发生了碰撞,冯某被撞倒在地,严重受伤。事发后,王某因害怕打算开车逃跑,不料刚要上车就被路过的行人抓住并将其交给了附近派出所的民警处理。公安局经过一系列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将王某关押在了看守所。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时,王某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代理申请,但法律援助机构经查认为王某不具备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对此,王某十分不服,但他又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申请法律援助失败后,应该怎么办?

学法用法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援助旨在对援助对象进行救助,因此也会给予援助对象公平、平等的接受援助的机会。如果援助对象不符合援助条件,援助机构就会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此决定,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救济。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关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因此,本案中,王某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该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最后决定。

5.当事人被法律援助的律师索要财物时,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田某夫妇现年都是79岁,膝下有两个儿子,现都已经成家且经济条件也不错。由于老两口年事已高,一些老年病也慢慢表现出来,二人每月都需要花费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生活非常困难。于是,田某夫妇要求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不料,却遭到了儿子们的拒绝。无奈之下,田某夫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但当田某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该律师却向田某夫妇索要1000元的费用。田某夫妇经济状况本来就拮据,根本就拿不出这些钱。那么,田某夫妇应该怎么办?

学法用法

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免费向其提供代理、咨询等方面的援助性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据此,作为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为被援助对象争取最大权益。办理案件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此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显然,法律援助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擅自向援助对象收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收取了援助对象的财物,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由此可见,本案中的代理律师不能向田某夫妇索要财物,如果索要,田某夫妇可以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6.未成年人能自己申请法律援助吗?

以案释法

小明与小强均系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同时二人也是同班同学。一天,小明与小强因某事发生了口角,对此小明一直怀恨在心,决定放学后报复一下小强。于是,在放学后,小明强行将小强拉到了马路上,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小强的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期间,小明的父母为小强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但小强的父母依然不能接受,并将小明诉讼至法院。小明家的生活本来就拮据,因为小明打人的事情已经凑了2万元给小强一家,现在根本就请不起律师。后来,小明听父母说打算申请法律援助。此时,小明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他非常后悔。为了帮父母分担一些,小明决定自己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那么,小明自己能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吗?

学法用法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由此可知,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尚不健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因而是不能自己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小明不能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小明的父母)代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7.在哪些情形下,法律援助会终止?

以案释法

赵某在某纺织厂工作已经将近十年了,这十年里赵某一直兢兢业业,从未抱怨过。如今,纺织厂因效益不好,便辞退了赵某,同时还拖欠了赵某半年的工资,赵某心里非常难过。于是,赵某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了法律援助,希望律师能帮助自己维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某承办此案。万某在承办此案的过程中,发现赵某目前的经济条件已经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于是,万某就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了此事。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对赵某的法律援助。请问,对于赵某的情况,法律援助可以终止吗?

学法用法

法律援助是根据援助对象的申请,根据其家庭状况、经济条件、请求事项范围等综合确定是否对其进行法律援助服务的,因此,当援助对象的实际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考虑是否需要继续对其进行援助。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1)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2)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3)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5)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6)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发送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此,当受援人的个人状况、申诉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时,应当依法及时终止法律援助。本案中,赵某的经济状况已经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所以应当依法终止法律援助,万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三、信访

1.信访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信访呢?

以案释法

王某今年刚满18周岁,家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村,本该在学校读书的她,却因家里经济条件差,只好选择辍学在家帮助父母。王某的父母都是本本分分的农民,没什么本事,一直以来都是靠种地维持生活。不久前,王某的父亲突然被查出了白血病,对于昂贵的治疗费,王某家根本就拿不出来,原本就贫穷的一家人如今更是雪上加霜。后来,王某从村民那儿得知像王某家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提出信访要求,来获得政府的帮助。于是,王某决定通过信访的形式向政府反映遇到的问题,但是又不知道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信访。那么,王某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信访呢?

学法用法

《信访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还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由此可知,为了方便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反映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信访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面谈等方式向信访工作机构反映问题。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本案中,王某可以通过邮寄信件、打电话、在网上发送电子信件或者亲自到信访机构等方式反映问题,当地信访机构会根据王某反映的问题及其实际情况,帮助王某解决困难。

2.信访事项被县里受理后,信访人还能向市里提出信访吗?

以案释法

宋某系某村村民,组建了一支施工队。两个月前,宋某因镇政府拖欠工程款一事,决定向信访部门提出上访。之后,宋某通过“主席信箱”向县政府信访部门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反映了宋某于2018年维修镇政府办公室,但修完后镇政府一直未支付10万元的工程款,要求镇政府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该县信访部门收到宋某的信访邮件后,便受理了此事。在等结果期间,宋某觉得两个月时间特别长,肯定是如今的县里和镇上都是“一条心”,县里不想给他解决问题,于是,宋某打算向市里提出信访。请问,宋某的信访事项已经被县里受理,他还能向市里提出信访吗?

学法用法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信访人有权决定向哪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但是,信访事项已经被有权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信访人无权在规定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即使信访人提出后,上级机关也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本案中的村民宋某不能再向市里提出信访要求了。因为,宋某已经向县里提出了信访要求,并且该信访事项也已经被县里受理。而宋某仅仅出于主观上对县里的不信任,并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就打算向市里提出信访,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提出了,市级机关也不会受理。

3.进行集体信访时,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以案释法

某县政府决定从县财政支出中,提供部分资金来修建农村的道路。修建道路的款项,根据各村的道路修建情况分配到镇政府,由镇政府统一支配。但是,杨柳村的公路直到修完,也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后来,该村村民从镇政府那儿得到的答案是由于有些村需要修的道路太长,需要的资金多,所以,已经没有剩余的钱再支援杨柳村了。可据村民了解,县政府的拨款是足额的,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肯定是镇政府扣下了部分款项。于是,村民想要集体到县里上访。但村民们又不清楚集体信访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因此他们想了解一下,进行集体信访时,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学法用法

信访是除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外,公民采取的维护自己权益,解决投诉请求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进行。我国《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据此可知,集体信访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推选不超过5人的信访代表,由信访代表人代表集体信访人提出诉求。同时,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时,该怎么办?

以案释法

某企业到山西某乡镇考察,想征用该镇小汪村的土地建水泥厂。镇政府为了给当地的经济带来发展,经开会研究决定同意该企业的征地要求。可当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农民不但失去了耕地种庄稼,而且连一分赔偿钱都没有得到。当时,承诺让农民到水泥厂工作也成了一口空言。于是,村民们因不满镇政府的行为到县里进行上访。县行政机关对此出具了关于对农民耕地被占用的信访案件的答复。但是结果出来后,村民们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都不服。那么,他们该怎么办?

学法用法

信访人采取信访途径,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当信访处理结果无法使其满意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据此可知,当信访人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时,依法享有两次机会获得救济。首先,其对受理机关的答复意见不满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如果信访人对复查结果仍然不服,其还可以向作出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因此,本案中,村民对该县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级机关申请复查,甚至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以充分主张自己的诉求,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

5.信访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某村村民李某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最终败诉。李某因不满该判决结果,便写了一份关于处理该民事纠纷案的主审法官王某的控告状,递交到了相关部门。李某在控告状中捏造了主审法官王某“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公开包庇”等事实。但后来,经相关部门调查得知,法官王某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而这份控告状只不过是李某因不满判决结果而故意捏造事实诬告王某而已。那么,李某对自己的这一行为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学法用法

我国《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但并不允许其滥用权利。信访是国家保障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如果信访人滥用信访权利,捏造他人违法的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企图诬告陷害他人,不仅会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还会浪费国家资源,甚至会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信访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也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李某因不满民事纠纷判决结果而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主审法官王某,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将会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国家赔偿

1.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权益造成侵害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以案释法

孙某是某市商务局的一名公务员,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了某公司的总经理赵某。赵某透露自己手上现在有个项目利润十分可观,孙某如果有兴趣只管出钱,别的都不用操心。孙某听了很是心动,但是他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他就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向找自己办事的高某“借钱”交给了赵某。但是孙某等来的不是预期的利益而是本金的一去不复返。后高某多次找孙某要钱,孙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甚至还找人将高某打了一顿,高某受伤花费了近5000元。请问,对于孙某的行为,高某可以申请商务局给予国家赔偿吗?

学法用法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条是关于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情形的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不涉及国家赔偿问题。但是,这仅仅是指受害人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并不妨碍受害人通过国家补偿、民事侵权赔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合法救济。本案中,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借高某的钱不还,甚至还找人殴打高某,虽然他的行为侵害了高某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都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这属于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商务局不对孙某的此种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至于高某,其可以向法院主张孙某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公民因故意作虚假供述而被羁押的,国家需要对其进行赔偿吗?

以案释法

钱某高中毕业后,天天去外面鬼混。后来,他认识了吕某,吕某喜欢喝酒,喝多了就爱惹是生非。一天,钱某和吕某在饭店一块喝酒时,和邻桌的客人赵某发生了冲突,吕某就把赵某的肋骨给打断了。民警赶到现场时,钱某出于哥们儿义气向民警说人是他打的,随后钱某就被公安机关给羁押了。事后,公安机关查明此事与钱某无关,就把钱某放了。请问,钱某能以公安机关错误羁押自己为由,提出国家赔偿吗?

学法用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现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法条我们可知,并不是任何错拘、错捕的行为国家机关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包括了因行为人故意作虚假供述,而被司法机关予以羁押的情形。由于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犯罪,但其却故意虚假陈述,而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必定会将其羁押,造成这一后果的责任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因此,国家对此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本案中,钱某因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公安机关羁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电视的维修费和停运三天的预期可得利益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以案释法

朱某有一辆大客车,他平时就靠跑运输维持生计。这天,县交通局以朱某存在非法营运为由要求其停运整顿。朱某当场就提供了各种营运证明,但执法人员坚持称其属于违法运营,并且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将该客车上的彩色电视机损坏。三天后,县交通局给出的结论却是朱某不存在非法营运事项,准予其继续营运。朱某维修电视花费600元,停运三天利润损失5000元。请问,朱某可以就这两项损失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吗?

学法用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可知,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坏的,应该对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至于其他预期可得的收益,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中,县交通局的违法行为造成大客车上的电视机损坏,此项损失的修理费用是直接损失,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朱某客车停运三天的损失,属于预计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国家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当事人以行政处罚违法为由提起国家赔偿的,会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程某是一家小吃店的老板,这天,程某和前来就餐的徐某发生了冲突。后来,程某因打架斗殴被县公安局治安拘留。程某被拘留后的第三天就被放了出来,原来针对程某的行政处罚在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各方面都没有问题,但是由于该行政处罚存在程序性违法,最终被法院依法撤销。程某因为被拘留三天,小吃店一直没有营业,他认为拘留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请问,他可以就此提起国家赔偿吗?

学法用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国家赔偿必须具备五个要件:(1)违法行使职权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3)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已造成了损害后果;(5)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全部符合上述条件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得到有关机关的赔偿。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损害程某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原因是由于程序违法,程某被行政处罚期间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其个人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属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5.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以案释法

梁某因涉嫌抢夺罪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期执行一年后,经复查发现梁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遂依法改判其无罪,予以释放。一天,梁某在家看法制节目时,得知自己这种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他十分高兴。但是节目里还提到申请国家赔偿有诉讼时效,必须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申请才能得到赔偿。梁某想知道其诉讼时效有多长,自己还能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吗?

学法用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该法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提起国家赔偿时应当遵守诉讼时效,并对诉讼时效的计算、中止等情况作出了详细规定,受害人只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即可。本案中,梁某实施抢夺行为时不满16周岁,却被执行了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司法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梁某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之日起计算。但是,由于梁某之前被羁押了一年,因此这一年的时间是无须计算在内的。

2024-09-17

后面没有了,返回>>电动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