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尺寸规范是否符合百度优化标准?,

法律科普:11万买了个“苗条”车位,这钱能要回吗?法院判了!


停车位是很多车主的刚需,但是在市场上,停车位的价格和尺寸却不尽相同。有些车主为了省钱,选择了价格较低的“苗条”车位,也就是比标准车位小很多的车位。

但是这样的车位真的能满足停车的需要吗?如果发现自己买了一个不合格的车位,能否退货或者索赔呢?

【案件摘要】

李先生是一名白领,他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并且花了11万元买了一个地下停车位。他开的是一辆长4.8米、宽1.8米的轿车。他以为自己买到了一个便宜又实用的车位,没想到当他把车开进去后,才发现问题大了。

原来,他买的这个停车位只有4.5米长、2.1米宽,比标准车位(一般为5.3米长、2.5米宽)小了很多。而且,这个停车位还靠着墙壁,只有一侧可以开门。

李先生发现自己的车根本无法正常停放在这个车位里,即使勉强挤进去,也无法打开门下车。他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找到物业和开发商,要求退货或者换一个合格的车位。

不过,物业和开发商却不认账,他们称这个停车位是按照规划设计的,没有任何问题。他们还拿出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上面写明了停车位的编号、位置、面积等信息,并且有李先生的签字和盖章。

他们认为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知晓并接受了停车位的情况,没有退货或者换货的理由。

李先生不服气,他认为合同中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而不是实际使用面积。他认为物业和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隐瞒停车位的实际情况,诱导他购买不合格的商品。

他还表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亲自看过停车位,也没有测量过尺寸,只是听从物业和开发商的介绍。他认为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焦点争议】

双方就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退货或者换货等问题发生了争执。李先生无法与物业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于是将他们告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在对方不知道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使其订立合同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价格、生产者等信息,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设计、建筑结构、建筑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先生主张物业和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或者歪曲停车位的实际情况,导致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这一点,那么他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物业和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如果李先生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他就不能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因为根据规定:“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履行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物业和开发商在与李先生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李先生停车位的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并且在合同中载明这些内容。

如果物业和开发商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并且李先生已经知晓并接受了停车位的情况,那么他们就可以主张合同有效,并且要求李先生履行支付款项等义务。

但是,如果物业和开发商不能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这些义务,并且李先生并没有知晓或者接受停车位的情况,那么他们就不能以合同为依据拒绝李先生的退货或者换货请求。

所以,本案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退货或者换货等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在购买停车位时,消费者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要亲自看过并测量过停车位的尺寸,与标准车位尺寸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符合自需停车的需要,如果有多余的车位,可以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人。

地下车位。多见于普通住宅小区,是在地下修建的供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车库。这部分车位或者车库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归建设单位所有。

人防车位。这是指在人防工程内设置的供停放汽车的车位。这部分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认定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所有。建设单位基于对人防车位的投资行为,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位进行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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