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顺风车主临近出发突然取消订单,耽误了乘客赶高铁怎么办?
5月4日上午,山西的小刘本应该在上海的某个写字楼里,一边打着哈欠一边喝着咖啡,开启五一假期后这个满满疲倦的工作日。
但是,因为和滴滴顺风车之间的一次不愉快合乘体验,她希望赶在5月3日晚回上海的计划完全泡汤了。
不仅错过了高铁票,还带来了一次前所未有的精神痛苦。
事情是这样的:
五一假期,身在山西的小刘抢到了5月3日晚上郑州发往上海的高铁。
于是,小刘在5月2日打开滴滴出行app,并通过滴滴顺风车预约到了5月3日下午16点45,从居住地出发到郑州东站的顺风车,车费153.45元。
至于为什么选择乘坐顺风车出行,小刘是这样回答的:
因当天买不到居住地到郑州的客运大巴车票,虽然有很多往返郑州的“黑车”,但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和出行时间的考虑,小刘最终选择了“大平台、有保障”的滴滴顺风车。
顺风车司机接单后,在小刘通过平台电话和车主取得联系,确定合乘意向,并沟通了出发时间和地点。
等到5月3日下午一点左右,顺风车车主也通过电话和小刘取得联系,确定合乘意向,沟通了出发时间和地点。
双方约定在5月3日下午四点,顺风车车主驾驶车辆到达小刘在滴滴顺风车里确定的位置。
但是,等到下午4:13分时,小刘不仅没有等到顺风车主到达,还收到了滴滴顺风车平台发来的取消短信。
该短信告诉小刘行程已被车主取消,可以在24小时内申请平台介入核实取消原因。
看到这条短信,小刘差点没有气晕过去!
临近出发时取消,距离郑州东站有三百多公里的路程,单程时间需要将近三个小时的时间,再加上5月3日的返程高峰期,没有四个小时根本到不了郑州东站。
无奈之下,小刘只好改签了高铁票。
违约成本:几乎没有的
随后,通过滴滴出行客服投诉此次行程,滴滴客服给予的答复是补偿10元的出行券以示弥补。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小刘不能接受。
她觉得滴滴顺风车车主毫无契约精神,滴滴平台的规则设置不合理,极低的违约成本加剧了司乘双方爽约的可能性。
说违约低成本都是客气的,简直可以用无成本来形容平台里违约行为。
因为她发现,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可以任意找一个理由取消约定好的行程。
很多时候,有不少的司机也同样面临这样的烦恼。
乘客明明约定好的行程,司机也按约定出发去接乘客了,眼瞅着快跑到乘客定位处,结果收到了乘客取消行程的短信。
白白浪费油不说,还特别耽误时间。
很多跨城出行的订单,司机和乘客之间的距离,往往十分地远,三四十公里也不足为奇。
因此,司机需要花费半个或一个小时的时间去接乘客。
一旦违约,司机只好骂骂咧咧的自认倒霉,影响心情。
甚至有些司机为了发泄情绪,故意通过违约的行为报复乘客,获得心理上平衡。
即使遇到较真的司机打平台客服投诉,基本也是给10元钱的出行券,或从乘客账户里扣除5-10元的违约金,一方面弥补司机,一方面以示惩罚。
但对于司乘双方的约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小刘应该如何维权呢?
因为该顺风车临近出发却突然取消行程的行为,小刘已经错过了5月3日赶高铁回上海的车票。气愤之余,她选择了在某短视频平台公布自己的经历,惊醒其他人。
但是,短视频一经发出,很多恶意的评论也随之而来。
有人说小刘贪便宜叫了顺风车,最后最放鸽子是活该;
有人说小刘太傻太天真,竟然期望平台给说法要补偿,简直痴人说梦;
还有人说既然是赶高铁,办急事,就应该坐出租车或打网约车干嘛要叫顺风车······
几百条评论里,一群事后诸葛亮站在评论区指责小刘。
这让小刘的精神压力倍增,第一次感受到了网络舆论的恐惧之处。
鲜有人去讨论顺风车车主的是否应该遵守契约精神,也少有人觉得滴滴出行平台应该有更多作为,约束司乘双方的合乘行为。
至于起诉滴滴维权的行为,更像是看笑话一样期待小刘后续更新。
截止到发文,小刘还在和滴滴平台,以及运管监督部门交涉,寻求更多的维权途径。
法律怎么看?
小刘的遭遇,如果想借助法律途径维权难度其实是相当大的。
主要原因就是对于顺风车的性质定位,一直存在争议。
搭顺风车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通常是指机动车(非营运车辆)驾驶人一方基于善意互助或情谊,同意让乘车人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的请求无偿搭载陌生人等行为均为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三个典型特征:
一是无偿性,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施惠行为不以获得有偿对价为目的;
二是合意性,搭乘人需经过驾驶人的同意并搭乘机动车才构成好意同乘;
三是非拘束性,驾乘双方虽有一致搭乘的合意,但双方的情谊行为并不能使搭乘人享有请求驾驶人搭乘的权利,而驾驶人也不能基于情谊行为要求搭乘人给付对价。
故此,好意同乘本身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不受法律约束。
那么,同乘过程中,搭乘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过路费、油费,是否构成好意同乘?
搭乘人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过路费、油费看似有偿搭乘,实则仍然属于无偿搭乘的行为。
主观上,搭乘人支付的费用并非为乘坐的服务付费。
客观上,小额费用与乘坐服务的对价并不对等。
因此搭乘人共同分担过路费、油费等行为不改变搭乘行为的无偿性,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围。
小刘遭遇的这件事,从民法角度,滴滴平台、司机、乘客三方之间属居间服务合同关系(有法院认定平台和司机为雇佣关系),而乘客与司机间系运输合同关系。
顺风车司机向滴滴缴纳的费用是信息费。
滴滴需要履行平台责任,既包括审核司机和车辆,也包括要购买保险,保障乘客和司机的信息安全等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息费就成为改变平台信息服务性质东西。
滴滴平台的信息服务不仅包括撮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信息,也要承担信息审核的义务。
如果平台没有对接入的司机、车辆和乘客进行实名验证,或者验证的结果是错误的,那么,一旦出现问题,平台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司乘之间的爽约行为,很难判定滴滴出行平台有责任,过错在司机一方。
但是,顺风车司机与滴滴之间并非是雇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不承担职务行为的责任,也不承担雇佣关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法律不会介入。
但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搭乘人遭受人身损害等后果时,则可能产生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搭乘人有权向驾驶人一方主张赔偿责任。
因此,发生这样的事情想要追究司机或平台的责任,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也正因为顺风车出行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还不健全。
我们建议乘客在使用顺风车出行时,不仅要谨慎小心,还要和司机良好沟通,于人于己方便,体验舒心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