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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结案 消费者可申请3倍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 戴轩)中消协诉雷沃重工案今日公布结果。时隔三年,双方达成民事调解,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协全部诉求,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并在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相关车辆安全风险,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该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开创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提起维权,申请三倍赔偿。

案件通报会现场。中消协供图

生产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国标 被中消协起诉

今天(7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山东潍坊,以下简称“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2016年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其间,中消协与雷沃重工等四被告多次进行会谈、调解、质证, 2019年4月26日初步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公告和审查后,2019年6月10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签发民事调解书。

相关违规车辆。中消协供图

依据调解协议 消费者可提起3倍赔偿

中消协起诉后,被告雷沃重工多次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并与中消协进行了多次会谈。根据雷沃重工自查,共查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车辆31085台,其中已经售出26959台;查出生产公告撤销车型车辆909台,其中已经销售870台。

其间,雷沃重工先后向法庭提交243份计2780页的证据用以反驳中消协诉讼请求。中消协对此进行了证据固定与充实,先后五次向法院提交证据55份计741页。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先后进行了证人质证、两次证据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问询,就涉案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辩论。

案件持续过程中,雷沃重工多次要求调解。之后,在被告同意满足中消协全部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当事各方于2019年4月26日达成初步调解协议。

雷沃重工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违规产品,并不再恢复生产和销售;承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相关车辆的安全风险,并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此外,雷沃重工承认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超长车辆,并出具与车辆实际尺寸不符的虚假车辆合格证故意隐瞒事实,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雷沃重工承诺依法处理消费者诉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消费者承担可能发生的以下费用: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消费者配合消除车辆安全风险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等。

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可据此提起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释疑1 有观点称相关国标滞后 生产者可否因此超标生产?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一条红线,生产者不能违背”

有观点认为,雷沃重工生产超出相关标准的加长车辆,是由于消费者的现实需求,相比之下,国家标准有所滞后。如何看待这种矛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原教授刘建军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案不存在标准滞后的说法。“一个国家对一种产品,特别是交通工具,制定标准时考虑的不仅是个体消费者需求,更多是确保安全,同时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尤其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大众化的运载工具。”

刘建军表示,这次涉案的正三轮摩托车广泛应用于农村地区和城郊接合部地区,主要用于个体生产中的短途运输,而不是道路交通运输工具。从消费者实际应用看,若放大尺寸,这类车辆会更多地违法进入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扰乱正常运输市场。

从安全性的角度来说,通过大量调查,这种无防护增加尺寸的方式改变了重心,对车辆稳定性、制动性都产生影响,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因而对车辆尺寸应该有所限制。

本案代理律师邱宝昌表示,案件推进过程中,国家强制性标准正面临修订,中消协向相关部门询问相关数据是否会修改,官方回应称,修订版本并不修改对外廓尺寸的要求。事后新标在这方面的确维持原样。“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一条红线,生产者不能违背。”

释疑2 为何以民事调解结案?是否与法院宣判效力相同?

效力一致,被告如不承担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拒不执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是中消协提出的首例公益诉讼,持续时间长达三年,最后为何以民事调解结案?相比法院宣判,这种结案方式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是否会“降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告诉新京报记者,虽以调解收尾,但具体调解结果与法院判决有很大相似性。在认定事实方面,与判决书有一样的效果,在责任承担方面,明确了雷沃重工的违法行为,并确定其承担相关责任。

邱宝昌表示,处理民事案件时,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都倾向于调解。生效判决和法律调解法律效力一致,被告如不承担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拒不执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提出的诉求,有些是创新性的,比如‘确认之诉’。在具体判决中,法院会有自己的考虑,有些可能支持,有些可能不会;而在最后的调解协议中,消费者权益得到了最大化保护。”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称,多轮商讨后,中消协认为诉求基本能实现,因此接受调解。

“本案一个争议是,调解书中认定的经营者存在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能否被消费者所援引,成为追究经营者违法行为和获赔的证据?”肖建国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益诉讼中生效裁判的认定事实,消费者可以援引,但调解书是否适用?“就这份调解书来说,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正文用了两个‘故意’对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强调,这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欺诈行为的认定相呼应,从而也为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索赔提供参照。”

释疑3 该案在消费公益诉讼史中有何价值?

开启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先河,为消费者提供有力个体维权依据

多年来,中消协及各地消协提起了十多起公益诉讼,该案是持续时间最长的案件之一,且有别于其他诉讼。

“本案开创了新的诉讼请求模式。中消协不仅提出了禁令之诉——要求企业停止生产、消除风险,也提出确认之诉——确认其违法违规生产对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侵害。”肖建国表示,确认之诉曾出现在欧洲国家的消费诉讼中,但在我国是首例,开启了先河。

确认之诉有何现实意义?

陈剑介绍,在惩罚性赔偿中,被告的罚金全部上交给法院。而确认之诉则请求法院对企业违法行为性质进行确认,这一确认将成为消费者进行个体维权的依据,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提起三倍赔偿,比起“单打独斗”对峙企业,消费者维权将更加便利。

新京报记者 戴轩

编辑 张畅 校对 陆爱英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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