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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复工:观影同时,记得关掉你的相机

影院上线复工后,基于现有讨论观点,谈谈关于屏摄那点事。

今年的电影院跟往年相比有着很大不同。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全球,七月下旬,距离影院关门已有170余天。平日里最热闹的地方之一突然被拉起封条,空荡的大厅里只剩几张已经撤档的海报…

可以说,电影院是受疫情冲击最为严重的极少数还未复工的行业之一。电影行业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挽救一部分损失,比如《囧妈》与字节跳动合作,在大年初一选择线上直播的方式在字节跳动旗下相关平台进行电影展映。但就影迷来说,缺少了沉浸式观影体验,在家中用手机或者IPAD看电影,总归有点“少点那味儿”。

7月16日,国家电影局发布了《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

虽然观影人数和场次被严格限制,但这仍旧阻挡不了大家对于电影回归的热情。影院复业使得许多经典老片重新上映,也让屏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

屏摄之后,很多人会把拍摄的照片、视频上传至朋友圈或微博,有的是为了表达自己对某演员的喜爱;有的则是配上影评表达自己的审美品位;还有的则形成了观影习惯,每逢看片必定要“打卡”炫耀。更有甚者一边拍着屏幕一边写道:“屏摄行为,请勿模仿”。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2019年7月,演员郑恺发布了一条观看迪士尼在映电影《狮子王》的微博,配图中包含两张屏摄照片。令人尴尬的是,此前,他本人曾在文明观影的公益宣传片中,亲口说过“在影厅内拍照、录像、录音,都是不允许的”,有网民批评其“自打自脸”。

演员盛一伦也曾拍摄过电影《无问西东》一帧画面。

可见,这样的行为不仅存在于普通人之间,一些影视从业者也未能避免。


屏摄行为定义及违法性分析

据公开资料显示,电影屏摄,是指一种包括录像、录音、拍屏在内的影院盗摄行为。通常,影院纸质电影票背面的“观影须知”中,都会明确印有“影厅内禁止摄影”的图标提示,而这一点却往往被大多数观众忽视。

美国是目前版权保护最为严格的国家,早在1790年就颁布了《版权法》,并在1796年修订案中丰富了“视听作品”的定义:电影、音像都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版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相关规定,若偷偷拍摄正在院线上映的电影画面,并将其上传至社交媒体或公众场合,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就连已下线、但在流媒体平台播放的电影,若未经版权方同意截屏,并将画面上传至社交媒体,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香港的《防止盗用版权条例》第544章明确规定,严禁在放映室拍摄及录影,否则有可能被罚款和监禁,即使以“学习”的名义也不可以。有一位电影自媒体从业者就因为“屏摄”学习,而被香港电影节取消了采访资格。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地将屏摄行为明确地写入法律,但部分相关条款中确有所提及。

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屏摄行为的不同理解

曾经有媒体针对屏摄进行过调查,摸底普通观众对于此类行为的态度。68.7%的受调查者认为屏摄属于应当禁止的侵权行为;22.8%受调查者也认为屏摄行为不该发生,但理由是屏摄会影响他们观影;也有8.6%的受调查者认为,屏摄不是盗录贩卖,观众可以屏摄。

图片来源于网络截图

也有学者、律师、从业人员及相关媒体对此类行为表达了自身看法。

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影厅里录音录像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只是拍摄单张照片,应该不构成侵权,除非大量连续拍摄。禁止观众在影院拍摄电影画面,除了知识产权保护考虑,应该还有观影环境考虑。如果只是个别照片拍摄,从观影文明角度加以处罚管理,这没有异议,但是不宜认定为侵权。

王美玲律师:若观众只是用于记录而拍摄照片,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用于个人欣赏的范畴,不属于违法行为;若将拍摄照片通过网络形式进行传播,超出了个人欣赏的范畴,会直接影响到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则属于侵权行为;另外,如果观众将屏摄行为进行盈利活动,则更是一种典型的违法侵权行为。


编剧史航:有人说,反正我看话剧是不会拍照的,那会有闪光点,会影响别人,还是侵权的。但是电影我怎么拍也不影响,他们都演完了,我不会干扰他们,也不会影响他们的表演。但干扰到了周围人,知道这是什么感觉吗?好比我在这儿正在品茶,你胳膊肘一撞,我这茶一半是我品,一半是裤子品,全洒了。这就是影响。

《北京日报》:重视观影文明,不仅是对观众的要求,更是电影从业者的责任。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迅速发展,电影在人们文化娱乐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有一个良好的观影体验同样非常重要。因此,观影文明需要得到重视,这不仅是对观众的要求,更是电影从业者普及常识的责任。当大家都认识到屏摄像随地吐痰一样不文明时,大概就没有人会冒着个人品行被质疑的风险,在朋友圈里发屏摄显摆了。


基于屏摄问题的发散性思考

对于屏摄行为,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去考虑。

法律层面,

我们买到的影票仅仅是买到了“观看权”,如果硬要硬性地扩大解释为“复制权、传播权”,难免会有些过于牵强。且即使对于某一帧的复制很难被认定为侵权,但如果就此放任不管,也是在为盗版复制行为提供滋生土壤。

从一帧画面,到三五秒的视频,到某部静态的电影图解,再到“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系列的浓缩型剪辑…虽然这些视频只是采用了电影的一些片段,凑成了两三分钟,但是却将整个故事梗概和剧情完全介绍出去,这几乎和影片播放没有了区别,难免涉及到侵权问题。

2019年,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就曾将短视频红人“谷阿莫”告上法庭,认为其在视频剪辑中擅自使用电影片段违反了《著作权法》。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锖律师在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影视作品的整个故事情节和精彩画面,浓缩成几分钟提供给观众,可以帮助很多网络用户在短时间内了解这部作品,迎合了现在快餐文化消费的需求,这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损害出版方的利益。

高锖律师表示,《著作权法》中有一个制度叫“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时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就可以免费使用,满足任何一种就不构成侵权。例如为了个人学习的需要,少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个作品,说明某一问题去使用已发表作品,这在实践中也经常作为被告一方的抗辩理由。但并不是所有的合理使用都不侵权,如果使用是基于看中作品的艺术价值或者社会影响力,就不会被判决为合理使用。

高锖律师坦言,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有很严格的判断标准,同时他也建议,中国的文创、娱乐行业需要制订一些行业规则,加强诚信管理,提升行业自律,净化业内的不良风气,加强引导诚信建设。

文明层面,

屏摄行为确实会影响他人的观影体验。试想你正坐在座位上,满含深情地欣赏电影的关键镜头,这个时候你前排或者旁边的观众突然掏出亮晃晃的手机,对着荧幕一顿咔咔猛拍。想必你的观影兴致也会被完全打断。

市场层面,

我们当然明白例如盗录、复刻等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需要抵制,但它们之所以能发生,正是因为先前我们对于一张图、一幅画传播的“默许”。在这样的环境下享受“便利”,无异于杀鸡取卵。一旦盗版猖獗,整个行业的生态链也将被破坏。主创人员付出的心血难以得到回报,久而久之就会极大减损他们的创作热情,对于公众来说,如果再没人去写剧本,也再没人去拍电影,我们还可以从哪里获取来自影片的灵魂慰藉?


小编结语

我国影院发展较西方还是晚了许多。二十年前大家还在广场上用白布投影的方式观看电影,影院大范围地在小城市设立也仅仅不到十年。在这短暂光景里,虽然一些影院已经在门口树立起“请勿屏摄”的告示牌,部分观众也有了一些版权意识,但大部分观影人群还未能从当初村口搬着板凳嗑瓜子的随意状态下走出来,所以我们也无须对着所有人群都怀着嗤之以鼻的态度进行指责。

抵制盗版任重而道远,

靠法治,更靠每个人自我管理的自觉。

毕竟,比起将镜头放进你的相机,

更好的是,把它放进你的记忆。


“知产前沿”编辑:lemon

参考:

①“摄屏”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在于“摄屏”的量?

②CCTV6-电影频道

③人民网舆情频道:电影屏摄引聚焦 盗摄行为当立止

④《法律与生活杂志》-演员郑恺看电影拍照,是否涉嫌侵权?

⑤东方网-“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侵权了?迪士尼等把谷阿莫告上法庭

⑥刘春田:《民法典》与著作权法的修改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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