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网约车在顺风车平台“拼单”属违法经营,存在较大处罚和拒赔风险

作者:嘉陵江边老谈

近日,有网友咨询网约车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是否违法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一、为避免和减少平台抽成,部分网约车在顺风车平台“拼单”经营

张三驾驶某网约车公司车辆在某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驾驶员张三及车辆均取得的合法的经营许可资质。为避免和减少网约车平台的抽成,其选择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接单,顺风车平台将4名相同线路的乘客“打组合”给网约车,网约车联系各乘客接人后进行运输。不少网约车驾驶员认为,这样“跑顺风车”成本低、效益高,相比在网约车平台接单挣得多,不少网约车都采取了此类经营方式。

二、网约车在顺风车平台“接拼单”涉嫌违法经营,将面临较大处罚风险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经营的特点。一是由乘客发出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邀约,即在网约车平台下单A地到B地;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作出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诺,即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乘客达成运输合同一致意见,双方的道路旅客运输合同自此成立;三是由网约车平台指派平台注册的网约车进行运输,达到目的地后乘客付费。

(二)脱离网约车平台的网约车经营是不合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因此,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车辆只能在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因此,合法的网约车经营者一定是企业法人,个人从来就不是合法的网约车经营主体,网约车车辆所属单位也不是网约车经营主体。网约车一旦脱离网约车平台公司,所从事的均不属于合法的网约车经营活动。

(三)网约车车辆在顺风车平台“接拼单”违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是取得在合法网络服务平台经营的车辆资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离开了合法网络服务平台就毫无法律意义。网约车车辆一旦脱离合法网约车经营平台,网约车车辆就没有合法经营的基础,和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私人小客车一样,不存在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问题就变得简单了。网约车车辆接顺风车单,就按“分摊出行成本”来判断,超出“分摊的出行成本”构成营利,就构成非法客运。实践中,可能一名乘客的顺风车单金额没有超出此次行程的出行成本,但4名乘客费用累加后很明显属于营利。即这是典型的以顺风车(或者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客运。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网约车车辆通过顺风车平台“接拼单”属于典型的以顺风车(或者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客运,将面临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顺风车平台接入“网约车车辆”不合规定,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因此,合乘仅限于“私人小客车”,不包括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营运车辆和单位所有的车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顺风车平台将网约车车辆接入并提供所谓的“拼单”经营业务,涉嫌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供驾驶服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网约车车辆在顺风车平台“接拼单”涉嫌非法客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面临拒赔风险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上述经营活动中,核心是乘客下单与网约车平台签订客运合同,合同的双方是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换成白话,就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就像以前传统的客运公司一样,要对运输过程中出的交通事故等事件对乘客负责。因此,乘客在合法的网约车平台下单其合法权益是有基本法律保障的。

如果乘客是在顺风车平台“招”的所谓的“网约车车辆”,看似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购买了营运车的保险。但是,由于其运输合同的双方为乘客和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顺风车平台是不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没有企业对你运输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兜底。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你面对的大多数情况是个人,而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弱,乘客的权益是没有保障的。

虽然网约车车辆投保了营运车的有关保险,但是其违规经营很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发生交通事故一旦保险公司拒赔,而网约车驾驶员或者网约车车主赔偿能力有十分有限,乘客的医疗费等费用可能难以保障。

综上所述,网约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只是取得在合法网约车平台经营的资格,在顺风车平台“接拼单”是典型的“假顺风、真营运”的违规经营行为,存在较大的行政处罚风险和保险拒赔风险。

欢迎关注讨论@谭律说法

2024-08-30

后面没有了,返回>>电动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