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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小剧场丨此一嗨非彼一嗨






此一嗨非彼一嗨


2018年9月,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嗨”)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山东一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山东一嗨”)在58同城、赶集网等各大网站平台上以“一嗨租车”的名义发布租车的广告信息,并在其官网上进行宣传,认为山东一嗨未经许可,在经营中擅自使用“一嗨”、“一嗨租车”等原告的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和经营标志,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


△一嗨租车商标检索结果


上海一嗨于2010年开始注册“一嗨”“一嗨租车”等文字和图文商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商标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的状态。一嗨租车于2014年11月18日登陆美国纽交所挂牌交易,是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租车企业。


山东一嗨未申请注册商标,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注册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二手车买卖;汽车美容;汽车装具安装销售;汽车维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一嗨拥有的系列一嗨租车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其允许,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租车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对“一嗨”或“一嗨租车”标识的直接使用或者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嗨”或“一嗨租车”在汽车租赁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告擅自在企业名称、实际经营及互联网的宣传等处使用“一嗨”或“一嗨租车”标识,反映出被告明知没有获得“一嗨”或“一嗨租车”商标授权、但为了利用“一嗨”或“一嗨租车”商标的商誉而刻意模仿,其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进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山东一嗨立即停止使用“一嗨”、“一嗨租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及服务标识;立即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上海一嗨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60 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知识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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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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