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连撞四辆车肇事人是谁?,

小说:“一场雨夜的定案”

这是一个已然过去许久。没有过去,和将来。也不会有现今。却能让人产生疑惑的法律世界。

刚巧,路上遇见了霓虹。霓虹,很是开心。只是快乐的比较委屈。

一个雨下夜晚,街道上车辆就像形迹可疑的人,着急着赶路回家。

一条笔直而弯曲的道路。集装箱大货车,小轿车,皮卡车,农用三轮车,宾利,法拉利,劳斯莱斯,就连加长林肯也跑来路面凑着热闹。

也不知道,路面上出了什么茬子。怕晚上19:30分,都未必能顺利开车回家。好像,某蔬菜大东风出了问题。突然,一个急刹侧翻,像是超速造成的。记得,路标牌上,是限速开车。而超速属于违规驾驶了。这条路上,记得已经是第几起交通事故了。只能交给交警处理了。

记得前不久,一辆车子侧翻翻下数十米高的路面悬崖。是酒驾造成的。难怪,发现此人时,身上一股子酒味。这开车上路,就是必须得认真对待。这属于酒驾机动车辆。也是违规开车。

还有一个辆农用三轮车司机,就更让人无言以对。竟然疲劳驾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商务小轿车。刚开始,交警没注意看。看着那车有点旧。又有点脏的。还以为是停在路边许久,没人管,至少几个月以上的僵尸车。

原来,这辆商务小轿车。是白天赶晚上。晚上又赶白天,又赶了一天当中十几个小时的车程。为了老板公司的业务。就算没日没夜的车程赶路也值了。好歹,事办成了。向老板交了差。自己放了心。车几天几夜不洗又有什么稀罕的。临时顺便停靠在了公路路边。自己找家酒店下了踏。

如果真是停在应急通用车道,那也属于违规停车。因为,停在了应急通道上。扣罚12分。加上罚款,再没收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证件。等上两年后,重新报考车辆执照。那已经希望很大。如果醉驾停车,那属于从重处罚。(根据违规驾驶或违法驾驶,酌情而定)

这雨下得或许过于及时。也因为路面容易打滑的关系。这集装箱大货车怕是防滑链条都用上了。管它三七二十一的,只要中途车不出事。还能按时完成任务。就算交了公差。要知道,一旦出事。如果出了人命。那可是一起重大交通世故。

出于对于自身生命及他人生命着想,聪明的司机就必须优先考虑安全保障问题。大货车一律防滑链条。别一失足,铸成大错,是没有后悔药吃的。

这不,雨是下得斗大的直,路面是异常的拥挤,车辆是减速行驶的艰难,慢慢向前行驶着。还得不时的看着公路旁的悬崖峭壁。开车上路,一不留心,就会跌落深渊地带,车毁人亡。

老司机尚且小心谨慎,新司机开车上路更的小心翼翼。

农用司机,这回也摊上了碰车赔偿之事。一边理论。一边就赔偿问题达成双方协议。

之前,还有一辆皮卡撞了某高级轿车的。就赔偿问题,高低无可奈何。不好私了双方妥协的。只能走进了司法部门。毕竟,扯上自己钱的事情。都是只能认真对待。

有什么办法呢?那年头开车撞上别人车,就不用赔偿了吗?这年头开车撞上别人车还不是一样的论陪。不仅论,理。主要责任人,撞车的人。被撞车只负责次要责任。大白天开车不看车,怪谁呢!大晚上开车的,更应该保持理性开车。否则,摊上官司。论理,都是自己理亏。

一百万是个赔偿底线。不行,你这车不值这价。你这是旧车。车主连忙,就说。刚买那会可是新的。一百万不多不少。你这不是讹诈吗?或者,叫碰瓷的。最后,法院公正审理。


结果是,即使是旧车。也得案旧车的折价进行赔偿协议。只要能证明车还能正常驾驶的情况。最终,法院公布判决结果。该期撞车就赔偿事件,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执行法则》,按折旧车的议价进行索赔。该是赔偿多少就该赔偿多少。主要在于责任事故认定大小索赔。

最终,双方只能按妥协赔偿。达成索赔一致。

刚审理完这期赔偿事故。没想到,又来一起锋芒毕露的赔偿事件。似乎,对方理直气壮。把司法大法官也吓得像丟魂似的。

一场雨夜过后。择日不如撞日,赔偿不容抵赖。当老赖,迟早也得栽跟斗。被冻结身份信息。

这是一期,一星期以来,最大的赔偿事故。辩证律师也哑口无言了。

法官再一次重申向被告人确定,人是你撞的吗?

看来被告人,并没有矢口否认。言辞更正,当时,死者受害人。是自己及旁边那辆车同一时间造成的开车撞死人驾驶事故。

没有涉及酒驾?或疲劳驾驶?或还是出于什么原因之类?

双方一致回答:没有涉及任何情感问题?这完全属于一起正常的交通意外事故。

知道此车,价值多少吗?经鉴定评估,此豪车大概价值1200万RMB。车是谁的?第一责任事故人的。那你的车呢?只是一辆普通的别克商务轿车。

如果此交通事件审定没有异议。按常规中合推理,也符合此事件性子的真实可靠性。最终,法院会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人。即,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进行赔偿。

双方保持沉默。没发表任何意见。

如果属实。就得附带全部责任。及达成一切赔偿协议。主要责任赔偿人,承担多半部分赔偿。次要责任人,承担少半部分赔偿。作为,受害当事人。也得承担一部分赔偿。或不予赔偿责任。酌情处理。

也就是说,受害当事人即使承担责任。却承担责任事故小。或不予负责任何连带责任关系。由于第二当事人的车所处在第二开车位置。在开车减速或正常行驶速度中,却又巧合的变更为同一开车位置 。难怪,刚开始没有去分析细节。或找出最有利的证据。会认定为两辆同一起跑线的车,在路面行驶中同时撞死了受害者。都必须承担连带事故赔偿责任关系。(连带赔偿责任关系人)


事件起因描述:

法官问第一被告人:你是因为感情问题造成的过激行为开车吗?

第一被告人:否认,过激行为开车。只是属于超速驾驶。

法官继续问第二被告人:那你认同你是驾驶失误,而造成的肇事撞死人事件?

第二被告人反驳:这应该纯属交通意外吧!理由程述是,是旁边有人在开快车,途中是故意骚扰自己,造成现场车祸悲剧。记得,他还向我竖起了中拇指来着。这完全属于故意挑衅。就是最有利的证据。

法官继续说:那这期事故完全属于挑衅引发。最终造成死者受害人被车当场撞死的。

作为第二被告人回答,可以这么说!所以,才否定是自己开车过失,造成的车祸事件。

第二被告人:还继续补充。其实开快车超速的并非自己。当时,自己的车完全属于正常驾驶速度。而对方开车过快,当场撞到了人。由于对方车速过快。又侧面撞击了死者受害人。致死瞬间又撞到了自己的前车灯上。大概过程,由左向右。虽是二次撞击。但却是被动的二次撞击。并非完全属于第一时间撞击死亡,造成对方当场死亡事实。

当紧急刹车时,知道飞过来的是个人。才紧张的惊慌失措。甚至措手不及。误认为是自己撞死了受害当事人。如果,没有推断误差,当事人怕在第一撞击第一时间段里撞击过程中。已经显然被撞死。而第二辆车在第二次撞击,第二时间段里,造成二次撞击致死,完全属于不正当理由程序。按法医,尸检报告显示。

第一次撞击速度,伤害性最大。由于超速行驶的原因。造成直接撞人死亡的可能性最大。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过程。由于豪车上当时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只有口述为证。却在商务别克车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上。找到了最有利的证据。

从记录仪显示,只是在右车灯上造成了车灯碎破裂的痕迹。而在豪车上发现了更大撞击的伤痕。那就是豪车左前部位。有明显撞击到物体造成车破损车痕。根据照片拍照显示。法庭上提供的证词。与证据。那豪车前方部位深深凹陷进去的车痕。

即使,在商务别开车行驶路上当中,由于豪车撞击力度大,完全属于超速驾驶撞人。应该属于侧撞行驶撞人,造成的第二次刮擦撞击。即使有损伤程度。应该还是以第一当事被人为主要责任事故人。

案情,大概已经清楚。如果第一次撞击致死的责任承担结果。让无意识的造成第二次撞击的责任人,来承担赔偿后果。那就是相当于自己是接盘侠,自己处于被动,硬背了黑锅。

法律上按理论来说,肯定也说不过去。但,也不完全逃脱法律赔偿追究。

关键受害当事人的责任受理问题。没有明确说明。经查明属实。根据交通电子监控显示,第三人(受害当事人或受害责任人)监控证据显示,有完全属于自身责任关系。由于受害当事人。因为,横穿高速公路所致。最终,造成了自己惨死车祸的悲剧。要知道高速公路上,只能车辆通行。不准行人经过。否则,自己就是不遵守高速交通规则。自己必须负主要责任事故承担。

也就是说,悲剧已经发生。也在法庭上合理的进行了实时审判有效。

就,第三人完全属于责任赔偿关系。纵使,死者途中横穿高速公路。无视高速交通规则。造成了自身车祸现象。但攸关人命生死关系。就拟订的赔偿责任。还得依据法规进行合理赔偿。


法官当庭判决如下:(法不容情)

第一,高速路上立有减速提示标牌。没按提示行驶开车,酿成了惨剧,开车当场撞人死亡。作为,赔偿责任关系。也是第一赔偿责任肇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完全属于违法开车。已经构成违法犯罪。撞人致死。

第二,作为商务别克车主。虽负次要责任关系。虽不负刑罚处罚。但必须与受害人家属进行合理赔偿协议。且必须赔偿达成。人命岂非儿戏。

第三,作为第三人。也是死者受害人关系。因为,自己无视交通法规,横穿高速路面,造成了自己被车撞死一事。与受害当事人家属当庭审议,就自身原因,也应该负完全刑事责任关系。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交通惨剧发生。受害人,竟管已死。但同时,也是第一肇事关系人。也应该附有相应赔偿承担责任关系。(死者受害人,主要是承担责任关系)

结果是(审判合理):三方都必须附有承担责任及赔偿责任义务。

~~事件纯属虚拟,仅提供参考。并无任何属实伤害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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