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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期间如何确定?

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期间如何确定?


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 吴军律师


实务问题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金额为600万元,分三期履行,其中第一期为100万元,应在2016年1月1日前履行;第二期为200万元,应在2017年1月1日前履行;第三期为300万元,应在2018年1月1日前履行。因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债权人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期债权100万元。执行完毕后,法院于2019年6月出具结案裁定书。因债务人未履行剩余两期债务,债权人于2019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第239条“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抗辩第二期债务200万元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无需偿还。被执行人的抗辩能否成立?


解答:债权人申请执行第二期债务200万元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的,执行法院应不予执行。此问题涉及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二者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但是该条第1款也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关于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原民法总则第189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内容一致。并且,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规定(原法释〔2008〕11号司法解释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因此,债权人申请执行第二期债务200万元是否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间,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第二期债务200万元的申请执行期间从何时起算?

第二,第二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因债权人于2016年6月对第一期债务申请执行而发生中断并从执行程序完结之日起(2019年6月)重新起算两年的执行时效。


关于第一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第二期债务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89条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间,即申请执行期间应从第三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其于2019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期债务并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


另有观点则认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确定各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期间,即第二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从第二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日。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了2年的执行时效。


对此,我认为后者观点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并未涉及除时效中止、中断之外的其他方面亦可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对于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期间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显然并不涉及申请执行时效是否发生中止、中断。同样地,民法典第189条也仅是关于同一债务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规定,也不涉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问题。申请执行人要求在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每一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时效,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务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员(2019)皖01执复22号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执异字第651号案件采被执行人的观点。


关于第二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规定的“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以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认为此前已于2016年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期债权100万元,该执行申请不仅中断了该期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也中断了剩余债权(即第二期与第三期债权)的执行时效。并且依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第二期债权200万元的申请执行时效应从第一期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日(2019年6月)起重新计算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期到期债权200万元并未超过执行时效。


另有观点则认为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申请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确定的第一期债权于2016年6月申请执行不能导致申请执行人对第二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第二期债权的申请执行期间仍应当从第二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7年1月1日开始起算并于2019年1月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才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期债权,已超出了申请执行期间。


对此,我认为后者观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写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4条明确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执复115号案件也持相同观点。其实,对于执行依据确定的分期债务,每一期债务的申请执行时效相互独立,分别依据自身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各自的申请执行期间,并不会因其他期债务发生执行时效中断而中断。




最后,关于申请执行期间再讨论另一个相关问题。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是否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之所以有如此疑问,是因为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但是,最后这个问题仍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规定。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只是在时效的中止、中断上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后若再因某种原因而重新计算或者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因债务人同意履行而重新计算的问题,已经不是申请执行时效或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申请执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申请执行时效/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并非是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已经届满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不能适用该规定认为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起算。因此,对于最后这个问题,我认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被执行人所作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不会产生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要点摘编(2020年7月)中提到的(2020)粤执监45号案件也持相同观点。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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