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辆上路违法了怎么处理?有哪些处理方式?,

擅自改装运输车辆由谁监管?天津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我们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明确我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擅自改装和使用擅自改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日前,执法总队印发了《查处擅自改装及使用擅自改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支队在执法工作中,进一步规范执法,切实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安全有序。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处擅自改装及使用擅自改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明确总队查处擅自改装和使用擅自改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查处擅自改装违法行为

(一)准确判定是否属于改装。对是否属于改装的判断,应当建立在是否对车辆安全行驶、车辆结构和性能产生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谋取非法运输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得简单以车辆尺寸、外观等与车辆《道路运输证》不相符合,即认定车辆存在改装情况。

(二)准确查清擅自改装情况。该违法行为强调的是“擅自改装”,法律对车辆改装并非一律禁止,如果改装车辆已办理合法手续,不得认定为擅自改装。因此,不得仅以车辆存在改装情况,直接认定经营者存在实施擅自改装行为。

(三)准确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中,围绕经营者实施改装行为是否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改装的具体时间、地点、目的、具体改装方式等进行调查,准确认定其是否存在擅自改装行为。在证据收集调查过程中应当着重收集经营者擅自改装这一主要事实,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查阅复制车辆证件、档案材料等方式准确收集改装证据,进而确定经营者实施擅自改装的基本情况、车辆改装的具体部位等。

(四)裁量基准(《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对于加装前后防撞装置、改变车身颜色、加装刹车装置、加装弹簧钢板、加装防风罩、副油箱、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改变车身外廓尺寸2%以下等不影响运输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予处罚;对擅自拆除货厢拦板、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改变车身外廓尺寸2%以上5%以下(改装尺寸须同时达到30cm以上)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改装行为,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身外廓尺寸5%以上(加装龙门架等增加车辆安全性的改装行为除外)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改装行为,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情节严重被其他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告、移送的擅自改装行为,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查处使用擅自改装违法行为

(一)准确查清使用擅自改装情况。该违法行为强调的是“使用”擅自改装,因此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主要围绕“使用”的情节进行调查取证。

(二)准确收集证据。在证据收集调查过程中应当着重收集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这一主要事实,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查询该车辆营运次数的相关佐证材料等方式准确收集证据,进而确定经营者实施使用擅自改装的基本情况。

(三)裁量基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对危害情节较小、不影响运输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擅自改装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于危害情节较大、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使用该车辆运营两次以上的使用擅自改装行为,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情节严重被其他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告、移送的使用擅自改装行为,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及时抄告违法情况

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擅自改装或者使用擅自改装行为在依法责令改正和实施处罚后,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违法情况在7日内抄告给配发该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审慎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对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查等方式能够确定车辆存在改装的 ,不得对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对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时,应避免扩大登记保存范围,如半挂车存在擅自改装行为,不能一并对牵引车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在保存车辆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有关审查批准、保存时限等程序方面的要求,对随车货物、乘客等应当采取妥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其他争议。在现场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开具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可由车辆驾驶员签字,并确保送达至当事人(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

五、规范道路运输证件名称描述

在案件情况描述和对执法文书填写时,对车辆运营证件应统一表述为《道路运输证》。

六、加强对货车维修企业从事非法改装排查整治

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接到举报线索或抄告函的,要对辖区内所属企业开展调查,对发现的货车维修企业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予以查处。

七、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水平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狠抓案卷制作质量,牢固树立执法责任意识,最大限度规避政治风险、稳定风险、廉洁风险、复议诉讼风险,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向总队(执法综合室)反馈。

八、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律依据

一、《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津门交通铁军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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