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主被反杀是否与社交媒体有关,应如何预警?,

理性分析:昆山市砍人事件,电动车主到底是不是过度防卫?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一宝马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件的关注点在于电动车车主反杀的宝马司机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度防卫。

但是,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各国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其实也好说明白,从法律最深处的法律精神那里推导就容易得出结论了。

法律精神里有一个是尊重常识和常理。就是说不能凭空捏造,不能强人所难,法律要依附于客观事实的存在。

对应到正当防卫里,那就是防卫到什么地步是正当的,是合法的。这种东西任何国家都没有办法说清楚,有的干脆是无限防卫,打死人不要紧,有的就提出一个特殊的条文,就是据守权。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非法侵害时,被侵害人具有据守权。他可以使用任何手段据守自己的位置,拳头,刀,枪,机枪,都合法。据守权可以保卫人最后的权力,生存权。所以只要对方停止侵害并退缩离开犯罪现场时,据守权将失效,变成普通的防卫,可以追,但是对方只要只跑不还手,就不能再打。这其实也反映到了警察追捕逃犯的守则里,罪犯只跑不还手,警察是不能开枪击毙的,最多可以鸣枪示警。

中国对正当防卫的界定在向着这个方向靠近,就是把防卫过程分段

危急阶段,防卫人具有无限防卫权据守权,防卫人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保证自己和他人的生存权利,此时无论防卫人怎么防卫,都是正当防卫,就是他引爆了一个本来用于炸山的雷管,他炸死十几个人,也是正当防卫。

然后就是非危急阶段,一般认定为侵害人停止犯罪或者逃跑,防卫人具有追击和缉拿的权力,此时仍然具有防卫权,但是失去了无限防卫和据守权 。防卫人可以去追,去喊人,去报警,但是不能再使用极端暴力手段,否则就会被认定防卫过当。

可这只是理论情况,实际上大部分的防卫行为面对的都是临时起意犯罪,临时起意,往往是突发,时间短,无法准备和防备。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根本无法短时间内正确判定该怎么防卫,该怎么处理?

这就是常识起作用的时候了,绝大部分人,都无法在激动的情况下有效正确地判定事情情势,只能简单的判断对自己的生存是否有利。不能把平和状态下的判断能力强加到面对生死的激动状态的人身上。

那么该怎么认定侵害人是不是想停止侵害或者要逃跑?

法律实际上是给人留出来时间了的。侵害人停止侵害,或者逃跑,法律意义上认定侵害行为此时并没有结束,此时仍然具有无限防卫权,但是一旦侵害人逃离可以继续侵害的范围,或者迅速逃脱了防卫人的视野,即认定侵害行为结束,无限防卫权结束。此时防卫人就只剩下了有限的防卫和追击权。

而此时防卫人开始有了选择的权利,最危急阶段结束,此时他有了思考和选择的时间,他可以选择追,可以去喊人帮忙,可以选择报警。

这其实是在鼓励防卫人在失去无限防卫权后把后续的防卫权转移,转交给政府和司法机构,这样既能保证防卫人不会做傻事或者再受侵害,同时也是在保障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权威。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被迫进入防卫状态的人实际上是处于非文明状态,即战争状态。被迫拉入战争状态的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人的概念和能力,即他此时处于无法律义务状态,他此时的行为是战争行为,不承担任何文明社会的法律义务。所以即便是五十打一个被杀的一个不剩,这个人照样是合法合理的,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这个状态直到一方宣布或者事实退出战争状态为止。

法律对防卫权的认定,其实是在认定防卫人有选择权时的选择和对法律的尊重。

当防卫人没有选择的时候,无限防卫,当有选择的时候,防卫人要充分尊重法律,把自卫权和追击权转交给政府和司法机关,这对法律至关重要,它直接关乎到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对应到这个案子上,分歧其实是在侵害人在往汽车跑,防卫人继续砍,是不是防卫过当。前面的过程没有任何疑问,疑问就在于侵害人往汽车里跑的这个行为,算不算是逃跑和逃离现场。

此时双方都处于激动状态,不能把他们当作正常人来看待,可以拿战争理论来套这个场景,双方处于战争状态,在一方没有退出战场之前双方是在进行战争,而关键就在于这个侵害人试图往汽车里跑,是不是逃脱战场行为。

在一般性的案件里,一般可以认为侵害人躲进有防护的载具里是犯罪中止行为或者试图逃离战场的行为。可以说,如果是别的案子,那此时这个防卫人已经肯定是防卫过当了。

但是这个案子很特殊,这个汽车的地位和普通的案子里的不同,它不但是案件的引子,而且是侵害人的犯罪工具,它不再是简单的交通工具,它的法律地位已经发生了改变。

侵害人的刀是吵架后又转头从车里拿出来的。那么,汽车就由普通的交通工具变成了作案工具之一,在常理下,防卫人此时无法确定侵害人是试图逃跑还是试图继续寻找新的作案工具。

这就相当于战争一方,被打败的溃兵跑向自己的军火库,另一方无法有效认定这个溃兵是想逃离战场还是去军火库找威力更大的武器来杀自己,所以此时他仍然具有无限防卫权,他可以击毙对方而不用遵守战场关于战俘的法律。

就是说直到此时,这个防卫人仍然不具备选择的权利,他依然处于战争状态,更何况对方是两个人。

既然防卫人不具有可选择的权利,那么此时他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行为。直到他有了可以选择的时刻为止。

这个死的人真是该死,是法律意义上的该死,他既酒驾,又把自己的交通工具变成了作案工具,生生的把自己的一条活路给堵了。更何况他也没有坚持到进入汽车。

如果这个人的刀是临时从地上捡的,又或者是从别的地方找来的,那这个防卫人这么干肯定是防卫过当,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了。可是汽车的法律地位一改变,逃跑的行为就变成了可能是进一步侵害的行为,那在激动状态下,防卫人无法准确判断侵害人行为目的,那么就成了行使无限防卫权的行为。

这个案件防卫人的无限防卫权结束是在一人倒地另一人也倒地或者逃跑以后。这时防卫人具有了选择的时间和权力,那么此时他的无限防卫权宣告结束,他就不能再继续砍了。而在此之前,他甚至可以把汽车给付之一炬,仍然是正当防卫。

尊重常识常理,是法律的精神之一。常识告诉人们,这个防卫人无法在只具备简单判断能力的激动状态下这个侵害人的行为目的。

法律看重的是人的选择和尊重,而且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强人所难的无法成为法律。

这类案件既常见又不常见,常见的是类似案子很多,不常见的是这个醉汉自己亲手葬送了自己的活路,他如果抱头求饶,又或者往别处跑,又或者喊人求救,那他仍然有活下来的可能。

这个案子很难起诉,甚至过不了刑拘审查这一关,检察院不会批捕,估计会大而化小,小而了之。反过来,活着的另一个侵害人恐怕还有一个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伤害的罪名在等着他。

各位觉得,电动车主是不是过度防卫?

2024-08-05

后面没有了,返回>>电动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