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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曝光9起典型案例

16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利用走航车、无人机、检测过程监控录像等三种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查处的9起典型案例。


方式一

利用VOCs走航车精准溯源


1、利用VOCs走航车,查处富乐马鸿凯(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封闭空间进行案


2021年10月8日,VOCs走航车在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巡航时发现,富乐马鸿凯(大连)医药有限公司有机废气监测浓度异常。大连市金普新区(金州)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三车间当班人员由于操作不当,废气喷淋吸收塔内碱液投加过量,操作人员在打开应急管路排除过量碱液后,未及时关闭隔绝盲板,导致部分有机废气未经过两级碱液喷淋吸收塔和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直接排放。走航监测发现问题后,该企业立即关闭了隔绝盲板。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成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贰万元罚款。


方式二

利用无人机精准发现线索


2、利用无人机查处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贮存工业固体废弃物案


2021年6月30日,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炼铁、炼钢工序产生的水渣、尾渣等工业固废在厂内露天无序堆存,大小不一的冶炼渣堆场遍布厂区,堆存总量巨大。执法人员立即调集无人机,从空中对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景拍摄。经过图像分析、面积测绘和信息标定,确定该公司厂内共存在22处工业固废堆场。执法人员按图索骥逐一开展地面查证,发现位于该公司厂区南部的3处炼钢尾渣堆场均未设置导流渠与渗滤液集排水等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规定。执法人员应用无人机测绘得出3处堆场的占地面积分别为6883平方米、2586平方米和6795平方米。面对证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此处堆放了约10万吨工业固废。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标准》中“涉及固废数量在10000吨(含10000吨)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100万元罚款”,对该企业处以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方式三

利用检测过程监控录像

查处7家检车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瓦房店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未按规程上车操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9月27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查看车牌号为辽B8X3A9(小型车辆)检测数据时,发现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异常,进一步调取该车辆的检测过程监控录像,发现该车辆在进行检测时,工作人员全程未上车进行踩油门、提升转速等操作,而该检测机构最终出具了该车辆合格的检测报告。


4、庄河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未使用正确的检测方法,人为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9月28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使用“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检测方法统计功能时,发现该检测机构对辽B0Z82S(小型汽油车)进行检测时,未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而是使用双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测,人为降低了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方法适用错误,而该检测机构最终出具了该车辆合格的检测报告。


5、瓦房店德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提前插管和未按规程上车操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9月28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查看车牌号为辽B2Q31P(小型车辆)的检测数据时,发现该车辆检测的过程数据异常,进一步调取该车辆的检测过程监控录像,发现该车辆在进行检测时,工作人员未按软件提示操作,在采集环境空气时提前将采样管插入车辆尾气管中,导致软件计算的环境空气背景值不准确,同时工作人员在检测时全程未上车进行踩油门、提升转速等操作,而该检测机构最终出具了该车辆合格的检测报告。


6、大连大成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篡改检测限值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10月12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查看检测报告发现,该检测机构在检测车牌号为辽B1W923(大型车辆)时,初检报告不合格,复检报告合格。查看对比两份报告,发现该车辆录入的“额定功率”信息发生了更改,初检报告显示根据额定功率计算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为108.0kW,实测值为107.3 kW,没有通过。复检的最大轮边功率限值为106.0 kW,实测值为124.0kW,通过检测。该检测机构通过人工输入较低的柴油车额定功率的违规方式,达到检测合格的目的,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7、大连三十里堡国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10月14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车牌号为辽B370F6(轻型柴油车)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车辆在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的现象。根据相关检测技术规范,柴油车冒黑烟属于判定不合格项,该公司依然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


8、大连东远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使用正确检测方法、人为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10月20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在使用“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检测方法统计功能时,发现该检测机构对辽B6KE33(小型汽油车)进行检测时,未按标准规定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而是使用双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测,人为降低检测标准,导致检测方法适用错误,而该检测机构最终出具了该车辆合格的检测报告。


9、大连金星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篡改检测限值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1年10月29日,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车牌号为辽BN6M05(轻型柴油车)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车辆在检测时,车辆有明显的冒黑烟现象,检测结果不合格。复检时,该检测机构通过人工输入较低的柴油车额定功率的违规方式,达到检测合格的目的,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拟对七家企业各处十万元罚款,并没收违规车辆的检测费。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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