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车回事件都有哪些问题?,

【以案释法】大众直通车停止销售侵犯“BOLON”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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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其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和销售眼镜、汽车镜及零配件。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获准经商标转让取得在第9类商品即“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第3186667号商标“暴龙”、第3192360号商标“BOLON”,两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雅瑞公司生产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获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暴龙”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雅瑞公司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文件认定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雅瑞公司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太原市小店区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以下简称“大众直通车”)店内销售有与“暴龙”商标近似的“爆陇王子”标识的商品。

雅瑞公司遂委托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2015年12月10日,雅瑞公司工作人员与公证人员到大众直通车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眼镜一副、支付人民币198元,并取得银联POS签购单一张、框架眼镜定配单一张。公证人员将大众直通车的店面招牌、周边参照物进行拍照,所购眼镜、单据进行密封,交由雅瑞公司保管。

雅瑞公司将大众直通车诉至法院,请求大众直通车停止销售侵犯“BOLON(暴龙)”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法制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大众直通车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支持了雅瑞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大众直通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其提交的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认定错误,其主观上没有侵犯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二审法院认为“大众直通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雅瑞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雅瑞公司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有权对“BOLON”“暴龙”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一)雅瑞公司依法取得“BOLON”“暴龙”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取得了“暴龙”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92360号)。2011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雅瑞公司,并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雅瑞公司是合法注册且至今有效的商标专用权人。故雅瑞公司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

二、大众直通车销售涉案商品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只有附带在商品上被投放入市场流通,才可以彰显其作为商品符号的区别价值。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或混淆。因此,显著性越高、知名度越大的商标,被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自然被搭便车的可能性亦越大。本案中,经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从大众直通车选购的眼镜,存在着明显与“暴龙”眼镜商标近似类似的特征。

(一)大众直通车销售的眼镜与原告“暴龙”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2015年12月31日,经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的(2015)厦思证内字第7031号公证书载明,雅瑞公司购买了“爆陇王子”标识的眼镜。该眼镜与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暴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系第9类眼镜、太阳镜的范畴。

(二)大众直通车销售的“爆陇王子”与雅瑞公司的“暴龙”商标构成近似标识。

大众直通车销售的眼镜上使用了“爆陇王子”的标识,上述标识的“爆陇”与原告“暴龙”商标发音相同,该“爆陇王子”与商标“暴龙”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爆陇王子”与商标“暴龙”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做出了撤销“爆陇王子”商标的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商标标识足以造成混淆,从而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大众直通车实施的销售该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大众直通车侵害了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大众直通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我们认为,销售商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适用情形,即过错推定。那么,作为销售商欲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一是要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二是要举证证明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的正规渠道说明提供者;这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主观上无过错。雅瑞公司为推广其旗下品牌,在各大媒体投入巨大宣传费用进行宣传。“暴龙BoLon”商标在知名度、质量、售后服务等综合数据均在同行业首位,更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大众直通车作为长期从事眼镜销售的从业人员,理应知晓有此商标存在,其在明知的情形下,仍销售与该商标近似类似的眼镜产品,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甚至故意。大众直通车知晓该眼镜为相近似的产品但仍以搭便车的方式采购销售侵权商品,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大众直通车欲证明其有合法来源,应提供有供货单位认可的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者已认真履行且查证属实的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与涉案商品对应的有合法进货发票等证据。如若提供的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大众直通车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台州市椒江圣保眼镜厂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工商等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生产许可证副本”,欲证明台州市椒江圣保眼镜厂是生产标识为“爆陇王子”商品的主体,是涉案眼镜的生产商。该组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定。并且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台州市椒江圣保眼镜厂生产的“爆陇王子”质量合格,并不能证明其权利完备。也不能证明台州市椒江圣保眼镜厂就是大众直通车的批发商。二、“商标受理通知书副本”,欲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该组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确定。并且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其申请过注册商标,实际上其申请的商标并未经商标局通过合法注册。三、销货清单及证明,欲证明涉案产品是从台州市椒江圣保眼镜厂购进,有合法渠道。该证据不能与涉案产品一一对应,也不能与其他证据向佐证。

大众直通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也不能证明其主观不知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大众直通车客观上采购并销售了侵权商品,主观上至少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权利人对侵权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属于侵权人应赔偿的损失。本案中,雅瑞公司对大众直通车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因侵权遭受的损失确实难以举证证明,结合“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系亚洲品牌500强,质量优,知名度极高、销售范围覆盖极广综合指标居同行业首位。2015年“BoLon”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雅瑞公司更是花费每年平均1656万余元的巨额广告宣传费用来提升产品知名度,以及大众直通车经营规模、销售年限、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客流量”等相关因素,雅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众直通车赔偿原告包括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损失共3万元是合乎情理的。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大众直通车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害雅瑞公司享有的第318666号、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大众直通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瑞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大众直通车与被上诉人雅瑞公司诉争的主要焦点为:大众直通车所销售的产品标识为“爆陇王子”的商品是否侵犯了雅瑞公司所拥有的第318666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案中,大众直通车销售的眼镜与雅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其商品标识“爆陇王子”与雅瑞公司的“暴龙”“Bolon”商标在读音与拼写上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故大众直通车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侵犯雅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众直通车作为眼镜的销售者,对本行业在市场上享有高度声誉的“暴龙”商标、“Bolon”商标为注册商标应当知晓,其销售商品标识为“爆陇王子”的商品属于“傍名牌”的故意打擦边球的明显的侵权行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因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上诉人大众直通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中,大众直通车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借雅瑞公司商标品牌效应之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润,购买与“暴龙”商标近似类似商标的产品,然后再次投入市场,使社会公众消费者造成误认和混淆,基于对“暴龙”品牌的信任购买其侵权产品,不仅会大幅度降低“暴龙”的社会评价,还会对同行业的市场造成混乱。大众直通车应当为其“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付出代价。

【结语和建议】

市场上的销售者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了解所处行业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往往在在遇到权利人维权、需要经济赔偿时才对是否侵权、何种侵权有了解。同时,销售者在进货时权利意识不强,经常不审查商品权利是否完备,或者单纯基于批发商口头承诺销售可能侵权的商品。许多销售者在购买商品时,没有索取收据、发票、与批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和保存相关证据的习惯,在遇到权利人维权时,不能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需要的证据链。

希望本类案例可以鼓励商标权的正当竞争,对案外同行业的销售人员,起到警示、规范作用。希望社会在将来对知识产权加大保护力度,对公众和社会导向的行为起到引领作用。

相关法律知识:

诽谤罪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的刑事处罚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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