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奔重卡自卸车二手车可以贷款购买吗?,

线上投保不理赔?撤销分公司就能解除劳动合同?10张图盘点鄞州法院2020年十大案例


目录

01:假冒女护士设“口罩骗局”案

02:前女友追索借款案

03:分公司解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04:非法捕鸟获刑案

05:某村委会主任受贿案

06:个人经营者二手车买卖欺诈赔偿案

07:合理规制滥用行政诉权案

08:假冒注册商标拼装车销售案

09:互联网贷款纠纷案

10:网络销售人寿保险理赔案

核心词:疫情期间 口罩诈骗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应某虚构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并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骗取想要购买口罩的吴某6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宣判利用疫情实施的刑事案件,从案发至法院判决仅耗时4天。被告人应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鄞州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充分彰显了从严从快打击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核心词:恋爱 借款

一、基本案情

恋爱期间,张女士应男友郑某的请求,通过借贷、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将数百万元交付给郑某。后二人关系破裂,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归还借款。郑某仅认可收到部分资金,但拒绝承认与张女士存在借贷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所借款项基本汇入郑某银行账户,张女士名下的多张银行信用卡还款、借款本息清偿均通过郑某及其父母的银行账户进行,郑某在与张女士的短信记录中也提到一定会还款给张女士等内容,故综合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认定张女士向郑某交付的款项系借款。

三、典型意义

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越来越便捷、频繁,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往往基于感情、信任等因素,容易忽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一旦有一方不守承诺导致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取证。男女朋友之间正常的经济往来可以有,但要尽量避免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钱款往来以及一些大额钱款往来。即使要发生上述钱款往来,也要理清情感与金钱的关系。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彰显法治应有之义,制裁不诚信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核心词:分公司注销 解除劳动合同

一、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公司向员工何某发送一份电子邮件,告知将注销宁波分公司,何某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方案,分公司于当日关闭何某的相关工作系统,后向何某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

何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宁波分公司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20余万元。

一个月后,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某国际贸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分公司以其被总公司撤销解散为由终止与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向何某支付赔偿金。故判决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部分20余万元。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不具有解散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核心词:非法捕猎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赵某以布置捕鸟笼、发声引诱的方式,捕获野生的画眉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2只。同年6月,赵某继续以上述方式进行捕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的画眉鸟已放生。公诉机关以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由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可以更加有力度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增强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促使社会公众自觉革除滥捕野生动物陋习,让人民群众享受更美的鸟语花香、绿水青山。

核心词:违法用地 收受财物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负有处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监管职责。周某为谋求李某对其违法用地使用、处置等方面给予帮助,于2015年初至2018年2月,先后多次给予李某钱款共计30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和农村干群矛盾激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旨在应对经济迅速发展中各类经济犯罪所呈现出的多样化、复杂化局面,可以进一步防范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秩序。

核心词:消费欺诈 退一赔三

一、基本案情

翁某与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翁某以30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进口车一辆,李某保证车辆为非事故车。翁某购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有问题,经两次检测发现该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为事故车辆。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二、裁判结果

李某名下有六辆二手车,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涉案车辆系其三个月前从他人处买入后转卖给翁某,可以认定李某系二手车销售经营者,但其向翁某承诺仅有小事故而无重大事故,已构成欺诈。据此,鄞州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并判令李某退还购车款30万元、赔偿三倍购车款90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手车买卖日益频繁,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依法认定二手车经营者的主体及规制二手车经营者的责任,有利于规范整个二手车买卖市场。本案被告李某虽然系个人,但其名下有多辆二手车且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工作,结合涉案车辆的买卖情况,可以认定李某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的身份,从而对其苛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责任。在其未履行二手车销售经营者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欺诈,判令其退一赔三,严厉打击了不诚信商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度。

核心词:滥用诉权 规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夏某、王某等三人向各级法院提起诉讼累计179件,案件类型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和履职类申请,案件所涉及事项均与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关联。

二、处理结果

鄞州法院查明,上述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均与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关联,三人以所谓的“保障知情权”为由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但三人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运用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出现了失衡情况,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鄞州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三原告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任何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都存在边界,超出运行边界行使权利的行为则构成了权利的滥用,甚至是违法。本案通过对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有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和合理行使诉权,同时也起到了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审判秩序的作用。

核心词:假冒注册商标 拼装车销售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10辆北奔牌自卸车用于非洲几内亚黄金开采。后王某明知被告人刘某通过对货箱车增改发动机马力、加装车辆中后桥、更改发动机钢印号等方式拼装假冒北奔牌自卸车,仍向刘某采购后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24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王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鄞州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假冒车辆系组装、拼装车,用于装载货物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此外,该假冒车辆用于“一带一路”企业的海外投资开发,给我国的自主品牌及国际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鄞州法院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认定本案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同时,给予被告人以严惩,严厉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此案也入选了2020年度浙江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核心词:互联网金融 线上审查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向法院起诉某物流公司、郝某,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余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

被告物流公司答辩称:其向某银行贷款属实,但双方签过书面借款合同,而不是网上申请贷款,贷款时是委托公司财务郝某办理,郝某并非共同借款人。

被告郝某答辩称:其系物流公司出纳,是受公司委托办理对公贷款业务,其不是共同借款人。

二、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等资料看,郝某系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受公司授权委托办理开户等事宜,某银行对此应当知悉。郝某系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而非企业主,不符合该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共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从该行小微快贷的申请流程看,借款企业申请小微快贷为授权自然人办理贷款申请,贷款申请页面和确认合同页面显示的借款人均为该授权的借款企业,未显示也未提示被授权自然人同时即为共同借款人。

综上,某银行主张郝某系涉案贷款共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商业银行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是法律规定其开展信贷业务的义务。由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都是通过线上完成,商业银行对于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资信等风险评估,更应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后,贷款银行应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借款人的真实、有效身份,同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该贷款业务的贷款条件。如贷款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随意放任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轻松获取贷款,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

核心词:网络投保 保险理赔

一、基本案情

姜某通过电话及微信与某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团队业务人员多次沟通后购买两全险、重疾险及医疗险。后姜某以被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MALT)为由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解除保险合同,拒付保险金。故姜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医保通费用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不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形,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原告所患的非霍奇金淋巴瘤(MALT)与其未告知的肺部小结节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0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在保险公司通过代理团队或销售人员出售人寿保险时,多借助于网络平台、小程序、APP、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投保人进行前期的沟通直至电子合同签订。对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法律后果、责任免除等条款的解释及说明多存在不全面、不具体等情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非保险从业人员的自然人,缺乏评估风险所需的技术,难以判断何种事实对风险评估具有参考价值,会成为影响保险人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关键因素,因此将搜集风险评估有关信息的责任完全施加于投保人,不利于保险业良性发展。

而作为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投保人进行针对性询问和解释说明,并须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除非证明投保人恶意隐瞒,否则无权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及拒绝理赔。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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