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动车号牌是否可继承?车牌继承申请流程和要求有哪些?,北京车牌可以继承吗需要什么手续

想继承房产,先证明你妻子没有私生子!

河南郑州,郭某与妻子结婚共同生活了20多年,夫妻俩买了一套房子,郭某担心自己比妻子大,将来可能会死于妻子之前,便将房产登记在妻子的名下。

世事无常,郭某的妻子不幸突然去世。处理完妻子的丧事,郭某想通过继承将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郭某和妻子有一个女儿,女儿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

郭某的岳父健在,岳父表示:“我放弃继承女儿的遗产。”

郭某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子的产权过户登记,但登记机关告知:“你想继承妻子的房产,须先证明你妻子没有非婚生子女?你要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其中有一项,须证明你妻子没有非婚生子或养子女或继子女。如果你自己不能证明,就需要公证机关为你的继承事宜公证。”

当郭某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机关也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并证明去世的妻子没有非婚生子或养子女或继子女。

郭某一时不知道到哪里去办理这种证明,他去社区咨询,社区负责人表示:“非婚生子女不就是私生子吗?这种证明社区无法开具。”

这件事情涉及到一个法律规定,即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郭某的妻子生前没有遗嘱,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和父母。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登记机关和公证处要求郭某证明“妻子除婚生女儿外,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并非是故意为难郭某。


其实,郭某申请将妻子名下的房产通过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有关部门要求他先证明妻子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必要。

因为,像郭某这种情况,只要能够向登记机关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和户籍证明及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登记机关就可以为其办理对亡妻的遗产过户登记。但办理具体登记时,郭某要有一个书面承诺,即承诺亡妻子没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承诺不实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即可。申请登记房产的人一旦作出这种承诺,如果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则由郭某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须要求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有关登记机关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在行政登记事宜中,要求当事人办理“我妈是我妈,我爸是我爸”的证明时,实际上是行政作为不当,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登记机关不得如此要求当事人提供这种证明。如果登记机关坚持要求当事人如此提供证明,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申请的行政事项予以作为。

2015年,人民日报有一篇文章《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就是针对一些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或行政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过多过滥问题所写的。人民日报提出:要打破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其实,人民日报的这篇文章是根据北京的一件真实的事情所写,这是一件听起来好笑,却又是一位当事人的真实遭遇。

北京居民陈某一家三口申请出境旅游,需要提供一位亲人为紧急联络人,陈某想让自己的母亲担任紧急联系人。但审批机关却要求陈某书面证明他和他母亲是母子关系。陈某在北京的户口簿只记载了自己和老婆孩子的信息,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户口簿上却没有陈某的信息。

有人建议陈某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这个证明,可是要去母亲的户籍所在地,从北京到江西要跑近千公里,那里的派出所还不一定能给出具证明。

陈先生气愤地提出质疑,“要证明我妈是我妈,怎么就这么难呢?”最后,陈某向旅行社多交了60元钱,就不需要再去证明“我妈是我妈了。”

其实,像陈某这种情况,很多人在办事过程中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办理行政事务,要证明“你爸是你爸”,证明“你没犯过罪”,证明“你没结过婚”,证明“你没有非婚生子女”等等,这些奇葩的证明有时令人莫名其妙,跑了很多地方还办不齐。

多年前,笔者从通化流转到长春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在审批时需要证明“我在当地没有犯罪记录”。笔者到派出所请求开出证明,派出所答复“我们不开这种证明”,长春司法行政审批机关要求通化市司法局出具:“申请流转的律师在通化没有违法执业的记录”。但通化市司法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因为和笔者有矛盾,却不肯出具证明。致使这个流转业务办了很长时间才流转成功。


为什么行政审批和行政登记需要这么多的证明?人民日报一针见血地指出:“证明过多过滥,除了审批事项太多外,还因为原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核实,但同级职能部门之间却互相推诿。说白了,就是要审批的事项很多,谁也不愿担责。”

很多人办事都遇到过“A机关需要B机关的证明,B机关却声称A机关要的证明,我怎么给你证明”等令人苦恼的事情。这都是某些行政机关懒政的作法。其实,很多证明都是没有必要的,如今很多地方都取消了一些无关的证明,人们办事就容易得多了。去年,笔者的妻子要卖掉通化的房子,因为纳税的税率问题,需要查询妻子名下是否还有其他的房产,需要提供户口。

因为笔者夫妻的通化户口因为搬家到鞍山尚没有迁移的原因,没有带回通化。于是我们夫妻俩到派出所联系能否开户籍证明。我们带着身份证到了派出所以后,户籍工作人员立刻调出户籍信息,打印了一份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备份户籍信息。令笔者夫妻当天就办完了所有事项。可见,老百姓办事的最后一米的阻碍被打通以后,办完事情的那种舒畅感是十分美好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还有一些部门办事很难,索要证明一点也不含糊。当事人一旦询问工作人员“为什么要这个证明?”时,工作人员的回答往往是“上面就这么规定的,我也没办法。”

其实,很多证明不是必须要提供的,要求提供证明的目的,是办事机构害怕出错。有些部门宁肯给办事的人添麻烦,也不肯简化办事的手续。如果所有的办事机关都能打破办事的壁垒,让高速发展的现代信息化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就必须解决证明过多过滥问题。减少一些规则和权限设置,让老百姓能够享受到基本信息共享的便利,一些证明就无须提供了。

最近,笔者在通化医保局办理异地治病的报销事宜时,因为财政部门没有为我退休的单位拨款,导致医疗费无法报销。笔者请求办事人员把审核的资料留下来,等财政拨款到位后直接把报销的医疗费转到我的工资卡上。该局的工作人员,给我一个专用档案袋子,把审核后的报销票据装入,让笔者签字后,就可以离开了。其实,这就是办事机关简化办事程序,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表现。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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