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摇号中签后需要购车吗?除了购车费用,还要考虑哪些费用?,

以案释法|花钱“买(租)京牌指标”?看似很“方便”,后果很严重!

以案释法|花钱“买(租)京牌指标”?看似很“方便”,后果很严重!

网事君

摇号月,转“锦鲤”,保佑顺利中签、顺利中签、顺利中签……

26分钟前

大忽悠,安琪儿,维生素C

安琪儿:同求中签,不然每周办进京证,麻烦还受限……

大忽悠:租个指标一样开~方便还省事~

维生素C:这五六年一直开着亲戚的。

又到双月“摇号月”

从月初开始

票圈儿就不停有人

“转锦鲤 求中签”

随着中签几率越来越低

很多感觉摇号无望的小伙伴

面对市场上众多

“方便快捷”的解决方式

“蠢蠢欲动”

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

北京市现有小客车购车指标

只能通过摇号方式无偿获得

大家切莫贪图一时“方便”

忽略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案例一

租赁京牌遭反悔

判协议无效自担责

01

案情回放

李某和赵某签订了《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约定:将赵某妻子马某名下的小客车指标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20年,租金5.2万元。

李某全额付给赵某租金5.2万元,并用马某的身份证办理购车登记,购买一辆26万元小汽车,双方约定三日后为车辆上牌。

三日后,赵某说妻子将身份证拿走了,没有赴约。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赔偿其购车费、中介费、误工费等损失。

赵某辩称,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认为本案与其无关。

被告马某未出庭应诉、答辩。

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马某、赵某返还原告李某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以案释法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李某与赵某签订的《小汽车车牌指标租赁使用协议书》是为租赁京牌指标使用,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李某要求偿还租牌费5.2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

指标租赁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但李某提出的其他赔偿,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北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本市小客车指标应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摇号方式获取的规定诚然限制了京牌发放数量,但相应政策、规定的出台必然是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考量。

自然人之间契约的订立不能突破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边界,否则将被予以否定性评价。

双方在明知情况下仍签订京牌租赁协议,可见双方对合同无效后果均有过错,即便最终借牌人遭受损失,其亦应自负部分责任。

案例二

借名购车隐患多

谨防最后车、牌两空

01

案情回放

2006年,马某的父亲购买丰田轿车一辆, 车牌号为京**1,登记的所有人为马某。

之后很长时间,轿车由马某的舅舅李某占有、使用。

马某认为李某占用该车5年之久,致使其不仅无法用车,而且该京牌指标还占用了自己的购车资格,多次索要无果后,马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京牌**1的丰田轿车,并支付车辆使用费。

李某辩称,车辆是自己购买的,购车时听说市区和郊区号牌有区别,为方便去市里办事,就把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车辆一直由原告父亲的公司租赁使用。

原告的父亲作为第三人出庭述称,购车定金及款项均是自己转给李某,由李某支付给4S店,李某是原告舅舅,且同在一家公司上班,为多给李某报酬才签的租车协议,李某在公司开的也不是该车。

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返还马某车牌号为京**1的丰田轿车。

02

以案释法

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轿车归其所有,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出资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李某主张车辆系其借名购车,没有证据证明向马某的父亲即出资人偿还购车款,仅凭汽车租赁合同和持有车辆登记证书,难以认定车辆是李某购买的。

原告自述借给李某车辆时未约定期限和费用,故其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诉求没有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提示

在借名购车情形下,无论双方因何原因打破原有的合意,最终法院评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

一方面,若借名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车证据链,如相关购车手续、出资来源、账目流水等,而同时出借人又经手了相关流程,则借名人很有可能最终车、牌全无。

另一方面,尽管借名人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实现对车辆所有权确认,但相应风险也客观存在, 一旦借名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利益也会受影响,由此还可能会衍生新的纠纷。

因此,借名购车尽管使用方便、操作简单,但仍存在引发纠纷或危及利益的较大可能,且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于公于私都不应受到鼓励。

案例三

盗用指标又出租

切莫轻信陷骗局

01

案情回放

黄某盗用刘某身份证件,私自将刘某名下的京牌长安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又转卖至京外。

同时黄某以刘某名义申请了新的购车指标,又与被害人徐某签订购车指标出租协议,骗取徐某3.5万元。

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将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徐某。

黄某对检察机关所指控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最终被告人黄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02

以案释法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相应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

黄某以盗取和出租他人京牌指标非法牟利,其自身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反观徐某的行为,也有值得引起我们反思之处。

面对一牌难求的现实,很多人容易轻信别人所说,相信有特殊获取京牌指标的“门道”,进而主动寻找或接受这些人的诱骗行为,最终牌财两空。

在此提醒大家, 所谓获取京牌指标的特殊“门道”,其背后均隐藏着一定风险,或触碰了法律底线,存在引发纠纷的潜在危机,亦或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切莫轻信。

案例四

借牌买车遇强执

有苦难言说

01

案情回放

高某与周某之间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后,高某 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周某名下小轿车一辆。

案外人刘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指出涉案车辆归自己所有,是他通过中间人介绍,从周某处购买了京牌指标,并利用该指标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办理了车牌号变更手续。

刘某以物权优于债权为由,请求优先保护车辆购买方的利益,解除对小轿车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驳回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02

以案释法

本案中,案外人刘某非法购买被执行人周某的小客车指标,虽然利用周某的小客车指标置换了车辆,但该车至今仍未过户至刘某名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判断是否系权利人。因此刘某请求解除对自己实际拥有小轿车的车户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

借牌买车一旦出借人遇到金钱纠纷,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车辆是被法院较常查到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类型。一旦车辆被查封 ,借牌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稳定状态即被打破,正常使用的车辆突然被查封势必会影响到借牌人的正常使用,甚至导致经济利益受损。

双方签订的借牌协议看似无争议,但面对法律,借牌人也难免有苦说不出。

文字:刘婷婷

编辑:王丹凤 谢伟辉

注: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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