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过户合同骗局如何申诉解决?,

泡水车维权失败,书面保证后还能以不知情抗辩?深圳仲裁:是的

在买卖交易中,卖方一般要承担标的物的权利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卖方尽到相关检验、保管、防护及谨慎注意义务等】,卖方才可以用不知情来抗辩。但在卖方明示保证的情况下,卖方的不知情抗辩权应当限制排除适用,从逻辑上看,卖方的保证行为就已经在主观上排除了他不知情的可能(虽然客观上卖方仍然可能因意外因素在不知情)。

以下是一个维权失败的案例,被诉人已经书面保证交易辆车无泡水,但仲裁庭仍采纳其不知情的抗辩,对申诉人索赔请求不予支持,个人以为这种裁决是有错误的。

卖家保证不是泡水车,结果真买到泡水车

有时候命运就这么神奇,你越拒绝什么就越碰到什么。这不,李某在深圳某二手交易市场买了一辆二手路虎,买前明确声明不要泡水车,卖家当然拍着胸脯保证不是泡水车,还装模作样开到4S店检测了一番(后面证实只是所谓检测只是一般性能检查,根本不涉及是否泡水),为了让李某彻底放心,车商在交易合同上写上“甲方保证此车无大事故无泡水”,李某于是下单买下这辆三年车龄的二手路虎,58.8万数字蛮吉利。



提车4天进厂维修,鉴定为严重泡水车

提车后几天,李某发现车子老有异响,于是开到维修厂检查,老师傅一看就说,你这个怕是个泡水车啊,此时距离提车才4天。没想到事情一发不可收拾,车子在一个月内进了3次维修厂,从提车到最后一次维修出厂共32天,在维修厂呆了16天,这车还怎么让人开。


李某为了彻底搞清车子状况,在提车满一个月之时,狠心花了几千块钱做了鉴定,结论是【泡水高度达到仪表台,没过车内电子元件,属严重水泡车】。



协商未果,诉请欺诈撤销,并要求欺诈三倍赔偿

问题基本搞清了,李某找卖方协商,对方根本就不认这个事,否认是泡水车。无奈之下,李某只能诉诸法律,交易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于是案子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国际仲裁院”挺高大尚的名称,不知有没有匹配的水平。

李某的要求很明确,卖方属于欺诈行为,请求按欺诈撤销合同,退车退款,然后三倍赔偿。李某认为卖方有双重欺诈行为:一是车子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属于欺诈,二是违背保证承诺,保证无泡水但事实是严重泡水车,这是虚假承诺,也属于欺诈。

卖方应诉防线有三条,一是否认车为泡水车;二是否认泡水形成时间是在李某提车之前;三是否认对辆车泡水知情,否认欺诈。

再次鉴定,专家认定泡水时间在提车之前

尽管李某已经提交了鉴定结论证明车子是泡水车,但仲裁庭还是决定再次鉴定,顺便鉴定下泡水形成时间。不过鉴定是否泡水容易,但要鉴定泡水形成间有点难度,李某费了老大劲,才打听到全国有二家鉴定机构可以做,一家在北京,一家在广州(后来得知广州这家是卖方市场的战略合作伙伴),选定的是北京那家。

再次鉴定时双方都在场,二位北京过来的专家现场鉴定,专门在4S店请了2个师傅帮忙拆装。一个月后结论出来了,属于泡水车,泡水形成时间是提车之前。





仲裁庭登台当主角,强行反转

再次鉴定结论出来后,卖方还在最后努力,不认可第二次的鉴定结论,要求再次重新鉴定,未果。卖方还增加了论点——车子在卖给李某前有经过二次检测,结论均是无泡水。不过这一点已经证实,二次所谓的检测均是外观和功能性的,没有关于泡水的检测项目。

李某觉得信心满满,第二次鉴定结论将卖方否认泡水和否认泡水在提车之前的防线直接击穿,对于卖方辩称不知情的理由,李某认为在卖方出具书面保证时起,就已经排除了其不知情的可能,你卖方自己都保证了,还有哪门子的不知情?反过来说,你要是不知情,那你还乱做保证?历时一年多之后,裁决结果出来了,这一次,仲裁院当了主角。

首先,国际仲裁院先是认可了关于车子是泡水车的结论,但紧接着否认了关于泡水时间的结论,认为无科学依据,不可作裁判依据。你以为这就完了,那就错了,然后国际仲裁院再次反转了回来,他们认为根据证据规则,泡水形成时间应由被诉方举证,但被诉方举证不能,因此泡水时间在提车前“具有高度可能性”。这操作让人看不懂,要早这么说,李某还费劲鉴定干嘛?直接推定卖方责任就好了。@行为即规则





对于如何认定泡水时间,北京专家在出庭时做了专门解释——①是李某从提车到第一次进维修厂是4天,那时维修厂的师傅就说车子泡水。以现有的技术条件,4天时间,无法完成对泡水车的拆解晾干更换再装回去全过程处理。②是我国对金属配件特别是紧固件都有防腐蚀要求,在法定的盐雾试验条件下,螺栓生锈时间最短20天,而这车从提车到第一次鉴定是31天,其中16天在维修厂,这点时间都不够螺栓生锈。




其次在最终裁决上。仲裁院先是认定卖方自己也对车子泡水不知情,没有隐瞒的故意【那书面保证被无视了?还是说卖家可以随便保证,出问题了一句不知情就能免责?】,李某诉请欺诈撤销合同不予支持。什么?这样都不给撤销?是的,不给撤销,三倍赔偿也没有。但是,卖方在保证后面写有如有以上问题全款退车承诺,这个约定条件已经达成,应当按约定退车。




关于本案的几点法律问题

拿到裁决,李某愤愤不平,走了法律程序的最后一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业内人士都知道,仲裁一但裁决,反转的机率有多小。不出意外,李某的撤销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子就此了结。

对于驳回的结果,@行为即规则早有预料,关于本案几个法律问题:

㈠李某诉请欺诈撤销属于侵权之诉,现在仲裁院按合同之诉裁决。在法理上是超出诉请的,民事案件向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裁决不能超过诉请范围,否则应该属于程序错误了。

㈡仲裁结果实际上不受监督,因为撤销之诉只审程序问题,不审实体问题。只要程序合法,法院就不能撤销,哪怕是判错了。而且不像法院判可以上诉和申诉,完全是一锤子买卖。以后给客户的建议是,除非没有选择,拒绝仲裁条款。

㈢此案裁决结果本身,@行为即规则更想说,不知情本来是一个无法证实和证伪的主观心理状态,卖方为了不承揽责任,就算知情也会说不知情。当卖方在作出保证的情况下,无论保证的真假,保证本身表示出来的都是卖方已经确定某种事实存在的意思,此时,卖方再以自己不知情来抗辩,相当于推翻自己原来的保证,那么对买方来说,这绝对是属于欺诈行为。本案仲裁完全无视了卖方书面保证的事实,未区分保证义务与一般的注意义务,仅以主观推论认定卖方不知情,在逻辑上是完全错误的。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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