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中常见的诈骗手段有哪些?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二手车交易骗局的侵害?,

从系列购车诈骗案谈涉案人刑事责任及汽车交易的风险防范

近日据央视新闻报道山东淄博经济开发分局警方成功侦破一个诈骗团伙利用4S店经营上的漏洞签定购车合同,骗车后再把车卖掉获利,在淄博、济南、威海等地,从4S店先后骗走16辆新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多达320万元的诈骗案件,近日,最后两名嫌疑人在河北石家庄落网,这起系列购车诈骗案被成功告破。

经过警方调查, 一个以山东泰安于某、辽宁门某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这个犯罪团伙组织严密,人员分工明确,招募“背债人”、骗贷购车、销赃分赃,作案流程环环相扣。为了在购车时不露马脚,犯罪团伙还精心编了话术,让背债人事前反复排练,由“背债人”出面购车,并编造有车有房的背景材料,顺利办理车贷,并由被称为“中介”的上家支付首付款后,由“中介”把车开走,拆掉GPS装置,开往江西、河北等地,编造一整套假的合格证、发票并更换车钥匙后以稍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当地群众非法获利后在犯罪团伙内分赃。“背债人”其实位于最底层,拿到少量的分赃。

一、案情分析:

综合全案来看,这毫无疑问是一件诈骗案件,但犯罪嫌疑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呢?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只有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一)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单位不构成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诈骗罪的行为多样,不要求以双方签订合同为构成要件,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离不开合同这一基本框架,且合同必须具有实质内容,也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不一致,诈骗罪的构罪数额为3000-10000元,而合同诈骗的构罪数额为20000元(详见下述)。

从具体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在买车的过程中虚构了自己符合办理车贷的资质的假象,并由“中介”将首付款交付给4S店,让4S店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使得双方顺利签订购车合同,并在没办理车辆抵押的前提下将车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提到4S店给付的汽车之后,就拆掉了GPS,也切断了跟4S店的联系,将汽车开往外地,并将车卖掉获利并分赃,该犯罪团伙的以上行为该满足合同诈骗罪的第(三)、(四)种情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团伙的组成人员可能面临何种刑罚?

(一)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首脑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规定对于“数额较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统一的界定,但至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不一,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自然人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以上,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80万以上,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是自然人犯罪数额标准的4倍,数额巨大标准为8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400万元以上。

如果于某、门某等首脑组织和指挥了全部诈骗行为,那么两人的犯罪数额会以犯罪团伙全部犯罪数额(按现在披露信息是320万余元)认定,且该犯罪团伙并非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按照山东的量刑标准,超过80万即10年以上,于某、门某等首脑人物的量刑应该在10年以上。

(二)“背债人”可能会被认定从犯,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

首先我们先看下从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种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实践来看,在共同犯罪中仅仅提供犯罪工具或者打探相关消息以及为实行犯望风者是有很大概率构成从犯的,那么“背债人”作为名义上的购车人,在犯罪集团中属于最底层位置,分到的赃款可能跟首脑人物相比相去甚远,虽然作为跟4S店签订购车合同的主体以及车贷的名义上的背负人参与了整个诈骗行为,但这些“背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实际上是在犯罪团伙首脑的指挥下实施的,而且该犯罪行为只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并不能单独引起犯罪结果的出现,同时”背债人“在犯罪集团中属于最底层位置,分到的赃款也可能是寥寥无几,因此背债人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如果被认定为从犯,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三、风险提示及应对

回顾整个案件,显然是犯罪团伙通过精心设计,由“背债人”出面跟4S店周旋,由“中介”将车开走转卖,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是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如果没有4S店工作人员的的疏忽大意和急于完成业绩的心理,可能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笔者认为为防止出现此类问题,防范此类风险,汽车销售商在日常的销售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汽车销售人员在客户购车时,不要因急于扩大销售业绩而降低审核标准,严格审核客户的相关资料,尤其是办理车贷的客户,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房产证明等,必要时通过房管局、车管所进行查档,以确定购车人是否具有贷款资质。

(二)在客户购车过程中,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对于办理贷款的客户,一定是先办完车辆抵押等银行顺利放款之后交付车辆。

(三)汽车销售公司要建立相关合规体系,聘请专业人士对汽车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对现在的诈骗手段尤其是二手车市场的新兴诈骗手段进行普及和介绍,使得销售人员在遇到相关骗局时能及时识破,避免损失。





( 作者微信号:jh57808)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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