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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154一145号公告汇总

2022年10月5日,集宁区流调转运组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察右前旗疾控中心、察右后旗疾控中心等地通知,获悉: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北京市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刘某、郭某某、王某等7人已被隔离管控,为了尽快寻找刘某、郭某某、王某等7人的密切接触者,现将7人的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密接人员刘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8:08从鄂尔多斯站乘坐C646次列车(座位号:02车厢15B,鄂尔多斯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同车厢乘坐该趟列车)于11:39到达集宁南站,到站后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步行返回刘某某家中,16:00与刘某某、赵某某从和谐小区附近乘坐3路公交车前往万达广场购物(支付时间:16:44,支付名称: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之后前往万达广场三楼,19:00从万达广场步行前往毓秀园小区附近邵汇大虾就餐(支付时间:20:55,支付名称:邵汇大虾乌兰察布店),21:25三人乘坐夜2路公交车前往旧区中心广场进行核酸检测(刘某检测结果为阴性,其他二人未做核酸),22:00左右三人步行返回刘某某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9:00与刘某某、赵某某步行前往和谐小区附近新特新大药房买药(支付时间:9:23)之后在附近永和豆浆就餐(支付时间:9:32,支付名称:未来永和),9:40三人步行前往联营菜市场购物(支付时间分别为:9:54、10:04、10:11,支付名称分别为:文顶调料商行、赵美林、联营同悦),10:30三人前往联营附近都乐玛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0:37,支付名称:都乐玛虎山分公司),随后步行回到刘某某家中,11:19乘坐出租车前往怀远路汽车站,11:30乘坐大巴车前往察右中旗。

10月3日—4日,均在察右中旗活动,4日18:40被察右中旗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密接人员郭某某、王某、杨某某自述行程:

9月29日,三人从呼和浩特市前往北京市活动,曾与北京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郭某某同乘网约车。

9月30日,白天在北京市活动,18:05从清河站乘坐D1017次列车于20:18到达乌兰察布站后自驾汽车前往察右后旗。

10月1日,全天在察右后旗活动。

10月2日,上午在察右后旗活动,13:20三人从察右后旗自驾汽车前往集宁南高速出口并进行落地核酸检测(采样时间:14:18,检测结果为阴性)后三人驾车前往幸福广场附近铁锅焖面就餐(支付时间:16:10),之后三人驾车前往万达广场星巴克咖啡就餐(支付时间:17:10),19:00左右三人自驾汽车前往四季风尚民宿办理入住后无外出,19:58在外卖平台点餐(未接触外卖员)。

10月3日,上午民宿无外出,14:00三人自驾汽车前往幸福广场附近张家面馆就餐(支付时间:14:30),餐后三人自驾汽车前往浙江小商品购物(支付名称:野营劳保帐篷,支付时间:16:03),之后三人自驾汽车前往万达广场逛街,期间在万达广场星巴克就餐(支付时间:17:30)后前往万达广场安踏店购物(支付时间:18:06),19:00左右三人自驾返回察右后旗。

10月4日,上午在察右后旗活动,15:00被察右后旗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密接人员王某某自述行程:

10月2日,14:30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K1382/K1383次列车(座位号:03车厢4号,赤峰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哈斯某某曾在03—04车厢停留)于15:59到达集宁南站并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出站后乘坐出租车返回察右前旗家中无外出。

10月3日,9:50左右从长途客运站乘坐31路公交车前往区城管局站下车后步行前往集宁铁岭中泽化妆品店购物(支付时间:11:01,支付名称:铁岭中泽化妆品),之后步行前往附近眼镜店购物(支付时间:11:10,支付名称:A优佳眼镜店白云),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集宁区幸福路骏怡连锁酒店送东西(支付时间:11:17,支付名称:军,未进入),11:30左右步行前往区城管局站乘坐31路公交车于12:40左右返回察右前旗家中,之后在察右前旗活动。

10月4日,10:00左右从乌兰察布站驾驶汽车前往集宁区幸福路骏逸连锁酒店接人直至22时(未接上),之后接到通知后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密接人员顾某某、王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乘坐C646次列车(座位号:02车厢04C、02车厢04D,鄂尔多斯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张某同车厢乘坐该趟列车)于11:39到达集宁南站并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前往集宁南站附近饭店就餐(店名不详,支付时间:13:53,支付名称:小霞),之后前往附近内蒙古特产批发超市购物(支付时间:14:10,支付名称:内蒙古特产批发超市),随后从集宁南站乘坐K1382/K1383次列车离开集宁区前往哈尔滨。

以上行程为刘某、郭某某、王某等7人自述,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刘某、郭某某、王某等7人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宁区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5日

集宁区关于紧急寻找

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公告

〔2022〕153号公告


2022年10月4日,集宁区流调转运组第三流调小组接到集宁区疾控中心通知,获悉:赤峰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玛某某的同车厢密切接触者高某已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了尽快寻找高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高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全天在呼和浩特市活动。

10月2日,上午居家无外出,14:30从呼和浩特东站乘坐K1382次列车于15:59到达集宁南站(座位号:03车11号,赤峰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玛某某同车厢乘坐该趟列车)出站后进行落地核酸检测,之后乘坐26路公交车到达博源大酒店站下车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3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10月4日,11:00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为高某自述,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高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2年10月4日

2022年10月3日,集宁区流调转运组第三流调小组接到集宁区疾控中心通知,获悉: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布某的同空间密切接触者王某已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了尽快寻找王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王某自述行程:

9月29日,14:00从呼和浩特市家中步行前往新城区名都小学上班(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布某同时段在该学校),之后在呼和浩特市活动。

9月30日,白天在呼和浩特市活动,21:45乘坐K7916次列车(座位号:03车厢69号)于23:10到达集宁南站并进行落地核酸检测(采集时间:23:15,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乘坐穆某某电动车返回家中无外出并向社区进行报备。

10月1日,全天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8:00左右骑乘电动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15:30左右与穆某某骑乘电动车前往如意佳苑小区后前往北站附近菜市场购物(支付时间:17:06 ,支付名称:王某),之后前往附近健寿堂大药房买药后去红宾照相馆冲洗照片(支付时间:17:29,支付名称:红宾照相),随后陪同穆某某在如意佳苑核酸采样点位进行核酸检测后(王某未进行核酸检测)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3日,9:00左右从家骑乘电动车前往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进行体验后骑乘电动车返回家中无外出,21:00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为王某自述,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王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2年10月4日

2022年10月4日,接到卓资县指挥部协查函,通报呼和浩特市阳性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刘某某9月30日—10月2日,在林胡古塞有活动轨迹,为尽快寻找刘某某的密切接触者,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请在9月30日—10月2日有林胡古塞旅居史的我区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或集宁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报备,并主动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3日

2022年10月3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通知,获悉:王某为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刘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已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了尽快寻找王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王某自述行程:

9月30日,19:00左右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刘某某为王某送外卖,之后王某在呼和浩特市活动。

10月1日,10:00左右与王某某自驾汽车从呼和浩特市出发,于12:00左右到达集宁南高速口并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自驾汽车前往解放大街德盾防盗门店,15:00左右从德盾防盗门店自驾汽车返回集宁区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全天居家无外出。

10月3日,9:30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为王某自述,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王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2年10月2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获悉:孙某为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丁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已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了尽快寻找孙某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孙某自述行程:

9月28日—29日,均在呼和浩特市活动,其中9月28日为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丁某某采集核酸样本。

9月30日,18:57乘坐K56次列车(座位号:01号车厢118号)于20:30到达集宁南站,出站后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乘坐孙某某电动车返回集宁区家中无外出。

10月1日,全天居家无外出。

10月2日,10:30步行前往鼎盛公寓附近核酸采集点位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后在附近水果摊位购物(支付时间:11:08),之后步行前往温馨丽园小区附近穗客生鲜超市购物后(支付时间:11:21)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23:00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为孙某自述,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孙某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2年10月3日,集宁区疾控中心接到集宁区卫健委通知和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协查函,获悉: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王某、侯某某、刘某等11人已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为了尽快寻找以上11人的密切接触者,现将相关行程轨迹公布如下:

一、王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9:00左右从家自驾汽车前往察右前旗平地泉镇交警大队,11:40左右与赵某、白某某驾车前往集宁区富城苑小区附近寻找王某,12:00左右与白某某、赵某驾车前往G6高速前旗卡口进行核酸检测(检测时间:12:07,赵某未进行核酸检测,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同时段进行核酸检测),之后驾车返回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食堂就餐,12:40左右返回运煤专线一大队宿舍,14:30左右驾车前往维邦世基广场接向某,之后返回运煤专线一大队,15:00左右自驾汽车前往喜乐茶社,20:00左右从喜乐茶社前往集宁成全小酒馆就餐,21:00左右乘坐赵某汽车前往喜乐茶社。

10月2日,2:00返回家中无外出,3:00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侯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9:00左右到达集宁区马莲渠乡政府附近领先库房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一同卸货,12:00左右与刘某某分别驾驶汽车前往桥西新泰小区给索某某送货,13:30左右给通顺花园小区景某送货,之后在通顺花园小区附近东北菜饭店就餐(支付名称:时光叫我别回头,支付时间:13:34),14:00左右与刘某某分别驾驶汽车前往心尚小区给李某某、贾某某送货,15:30左右独自驾车到达百旺B区给郝某某送货,17:00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9:00左右在领先库房,之后接到黄家村派出所电话通知其为密切接触者,23:30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刘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10:00—11:30左右在集宁区马莲渠乡政府附近领先库房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一同卸货,之后刘某在领先库房就餐,无外出(工作和居住都在领先库房)。

10月2日,白天被采取隔离管控。

10月3日,0:20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任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8:30左右搭乘吕某某汽车前往马莲渠乡政府附近领先库房办公室,9:00左右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一同卸货,11:00左右返回库房办公室,17:00左右从领先库房搭乘吕某某汽车前往幸福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核酸检测点位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步行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8:30左右搭乘吕某某汽车前往马莲渠乡政府领先库房办公室,11:00左右接到电话告知需要进行隔离观察,之后搭乘吕某某汽车返回家中无外出,23:30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五、翟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13:00左右从集宁南G7高速口下高速后进行落地核酸检测,之后前往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大同老财刀削面就餐,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同空间接触,餐后在察右前旗活动,20:00左右乘坐圣某某自驾汽车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上午在家中无外出,11:32前往旧区中心广场进行核酸检测未果后返回圣某某家中,16:00左右从圣某某家中驾车前往浙江小商品一楼江鹰电器购物(支付时间:17:16),之后前往旧区中心广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时间:18:05,检测结果为阴性),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3日,3:30左右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六、李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7:30左右从家中骑乘电动车前往察右前旗瑞源库房上班无外出,13:00左右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一同卸货,18:10左右骑乘电动车前往富城苑小区西门附近众星苑艺术琴行,之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白天居家无外出,20:45骑乘电动车前往新区植物园核酸采样点位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20:51,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3日,2:00被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七、杨某某、常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15:00左右二人前往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大同老财刀削面就餐,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同空间接触,之后二人在察右前旗活动。

10月2日,6:00左右二人驾驶汽车前往集宁区白海子镇远景风力发电厂工作,11:30左右二人步行前往单位食堂就餐后返回车间工作,17:30左右二人步行前往食堂就餐,18:10左右离开食堂后返回车间工作,期间未离开远景风力发电厂。

10月3日,2:00左右杨某某、常某某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八、曹某某、闫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8:00左右二人驾车前往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大同老财刀削面工作,期间无外出,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同空间接触,22:30左右,二人驾车返回集宁区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全天被采取居家隔离。

10月3日,3:30左右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九、孟某某自述行程:

10月1日,8:00自驾前往察右前旗G6高速卡口点位执勤,与呼和浩特市新冠肺炎初筛阳性人员李某某同空间接触,20:00左右下班返回集宁区家中无外出。

10月2日,10:00左右驾车前往植物园核酸采集点位进行核酸检测(支付时间:10:12,核酸结果为阴性),10:30左右前往怡园小区附近公厕后驾车前往110国道金竹石油站加油,11:30左右返回家中无外出。

10月3日,3:10被我区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以上行程为王某、侯某某、刘某等11人自述,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维护我区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在上述时间段与王某、侯某某、刘某等11人接触过的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报备或向集宁区疾控中心报告,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如有瞒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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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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