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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2月1日起实施两部地方法规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4日讯 2020年1月13日下午,东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法规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这两部地方法规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情况。房地产市场发展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东营市房地产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建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投诉上访案件时有发生。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将《东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重点立法项目。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认真落实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根本,坚持立足我市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部分开发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企业、工商联、律师协会等的意见,并通过东营市政府门户网和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12月29日,提请市政府第8-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制定本《办法》一方面是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上位法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和确认。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部门职责,产业政策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务(水利)、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2、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共10条。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售后服务、信用建设等作了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设立商品房售后服务机构,办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事项,并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3、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共13条。主要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供应、用地标准、用地出让、配套建设、专业经营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质量责任等作出规范。《办法》规定,一是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拟定房地产年度供地计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二是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净地”出让要求。供应土地应当达到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配套条件,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纠纷。三是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五是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承担质量责任,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对开发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4、第四章房地产经营,共12条。主要对开发项目转让、商品房预售、预售资金监管、销售广告等作了规定。为了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保护购房人权益,《办法》规定,一是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以定金、预付款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二是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三是开发企业应当负责商品房售后服务,并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保修责任。

5、第五章法律责任,共5条。按照政府规章制定权限,对违反本《办法》的六种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6、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中有关用语作了解释,规定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情况。近年来,我市燃气行业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燃气经营者74家,其中,管道燃气企业24家、压缩天然气企业41家、液化气站9家;共有天然气门站20个,燃气管网约3092公里。天然气村村通工程和城市建成区管道天然气全覆盖工程完工后,全市管道天然气用户由原来的50万户,增加至80万户。随着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燃气管理工作还存在燃气监管部门的职能不清、监管科技含量低,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移交不规范,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及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将《东营市燃气管理办法》列入政府规章重点立法项目。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坚持立足我市实际,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根本,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燃气企业、工商联、律师协会等的意见,并通过东营市政府门户网和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12月29日,提请市政府第8-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及燃气经营者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燃气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2、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共7条。对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应急气源储备等作出规定。一是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二是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3、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共13条。主要对燃气经营许可、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义务、燃气气瓶报废与处理、管道天然气价格、经营主体退出等内容作出规范。《办法》明确,一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二是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三是燃气经营者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六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四是建立燃气经营主体退出机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燃烧器具管理,共11条。主要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燃气经营者规范服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液化石油燃气气瓶的报废与处理作出了规定。一是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供(用)气合同明确的燃气使用要求,规范操作,安全用气,支付燃气费用。二是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申请。三是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燃气气瓶等燃气设施。四是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者查询经营收费和服务等相关事项。六是管道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共8条。主要对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燃气经营者的保护职责、燃气管道的评估备案作了规定。《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因建设工程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共8条。主要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事故发生后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规定。《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专门的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工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7、第七章法律责任,共4条。《办法》针对管理实际中遇到的燃气经营者超过用气设备额定压力供气、燃气经营者不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等问题,按照政府规章权限设置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办法》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

8、第八章附则,共2条。对《办法》中有关用语作了解释,规定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闪电新闻记者 陈海涛 东营市报道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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