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之星排油的价格如何,值得购买吗?,

“铁拳”整治!江西民生领域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涉嫌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江某涉嫌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南丰县公安局处理。

2020年11月18日,南丰县公安局接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南丰县公安局对江某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江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微信对外销售“减肥药”,且江某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销售的“减肥药”购进发票。南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对江某库存的“减肥药”进行了扣押。2020年1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南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江某销售的“减肥药”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测报告显示:江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之一的“排油粉(绿色)”西布曲明实测值0.494μg/g,检出限0.35μg/g;江某销售的“排油丸(白色片剂)”酚酞含量测定实测值457.3mg/g。2020年12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向江某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及检测报告,在法定的复检期内,江某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经询问,江某从2019年9月份开始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及微信对外销售纤斯美绿色胶囊、燃脂喝喝瘦代餐粉、排油粉(绿色)、排油丸(白色片剂)等减肥产品,上述产品均属三无产品。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江某共购进减肥产品26万元左右,除被该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减肥产品外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进行索证索票,也未建立购进台账及销售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减肥药”属于有毒有害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此案移送南丰县公安局。

该案为新业态网络销售食品案。当事人江某销售“减肥产品”的途径是快手直播及微信,没有实体店,直播地点在其住所,相当具有隐蔽性,且该案案情链条长,涉案人员涉及多省份,覆盖地域广、层级跨度大。执法人员查办该案时既坚持了“属地管理,守地有责”的原则,又加强了与跨地域执法部门沟通协调、与属地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通力合作,运转高效,共同打击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该起案件的查处,对打击网络食品销售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是对网络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02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2021年3月1日,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好又多实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泥鳅含恩诺沙星418.5μg/kg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3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经查,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从南昌市东湖区某水产批发行以26元/ 公斤采购了2.5公斤泥鳅。随后,运回门店以33.6元/ 公斤对外销售。当天销售了1.11公斤,剩余的1.39公斤因不鲜活全部报损了。当事人累计销售泥鳅1.11公斤,报损1.39公斤;货值金额为84元,无成功召回泥鳅,违法所得37.3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人类摄入恩诺沙星超标食品的话,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03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2021年1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抽样人员在江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余太平洋店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店经营的泥鳅(12月05日购进)进行监督性抽检,采集样品0.77千克。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样品检验,于12月18日签发检验报告(No:2020SP1967)显示:“食品名称: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u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8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经查,2020年12月份,当事人购进泥鳅5公斤,进价17.40元/公斤,销售价19.6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04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朝霞冷冻食品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3月9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安福县朝霞冷冻食品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经检验检疫食品3箱,罚款4.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随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警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但当事人采购的部分食品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当事人的冷库内存放有3箱“冷冻长切带趾猪脚”(每箱净重:10kg,原产地:德国),当事人未能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供货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核酸检测、消毒记录证明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进口冷冻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冷冻长切带趾猪脚”3箱,进价是250元/箱,销价是255元/箱,货值金额为765元,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处罚。

05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达五金工具电器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电线产品案

2021年3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达五金工具电器经营部销售质量不合格电线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电线产品,作出处货值金额1755元三倍罚款5265元,没收违法所得405元,罚没金额合计5670元的行政处罚。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电线电缆和防爆电器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对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达五金工具电器经营部销售的铜芯聚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阻燃软电线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查,样品经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标志和交货长度不符合JB/T8734.1--2016标准,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线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行业是国民经济的“血管”和“神经”,是关系民生的重要产品,保障产品质量水平,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对任何经营造假、劣质产品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执法人员从源头和流通渠道共同下手,加强监管,重拳出击,切实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6 吉安市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福县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宣传“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案

2021年4月23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5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县妇幼保健院旁二楼有人在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推销产品。安福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被举报地址为安福县咏寿堂健身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现场发现有大量中老年人正在进行产品体验,投影仪和电脑正在工作。执法人员在观看现场监控视频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讲课时有诸如“你们坚持做,癌症与你们没有边”和“用了我们的理疗床,肩周炎患者不痛了,乳腺增生的患者好了”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咏寿堂健身器材是一款非医疗器械产品,并不具备任何保健和治疗功效,而当事人在销售咏寿堂系列健身床时,通过讲座等方式进行了诸如“你们坚持做,癌症与你们没有边”和“用了我们的理疗床,肩周炎患者不痛了,乳腺增生的患者好了”等内容的商业宣传,其宣传内容中明确表明使用咏寿堂健身器材对癌症、肩周炎和乳腺增生等疾病的防治具有一定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商家对非医疗器械进行保健和治疗功效的虚假商业宣传,诱导疾病在身的消费者进行消费,不仅加重了病患的经济负担,同时可能还会延误疾病的治疗时机,甚至会加重病情,给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于这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希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有病及时就医;加强辨识能力,不要轻信虚假的商业宣传;增强法治观念,对疑似虚假宣传的行为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07 赣州市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伍福健康调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2021年2月26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余县伍福健康调理中心对其销售的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大余县伍福健康调理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澄江灸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大余县伍福健康调理中心用于宣传的电脑G盘内发现有文件名为“17-18天视频文件夹内部学习资料”的文件夹,文件夹内含有“常见病症应用:艾灸治疗风湿腿痛、腰椎间盘突出症可以选择艾灸治疗方法等;店内装修荣誉资质海报4艾灸的十大功效:便秘,腹泻,改善胃寒,胃疼,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等;4-7天视频第5天视频试营业第五天:做了四天艾灸不起夜了,前列腺好了等;艾灸知识大讲堂视频文件:我们这个新冠疫情其实最早介入的就是用艾灸来预防和消灭新冠病毒来治疗新冠肺炎”等内容的视频信息。大余县伍福健康调理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大余县伍福健康调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对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诱导以中老年人为主消费者,从而牟取私利。其行为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经济利益,同时误导消费者轻信非科学的治疗手段,而延误了疾病治疗,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

08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0年12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8瓶假冒“国窖1573酒”、3瓶假冒“剑南春酒”、6瓶假冒“五粮液酒”和6瓶假冒“贵州茅台酒”),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接厂家打假人员举报,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执法人员当日在厂家打假人员的协助下对该商行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打假人员鉴定,章贡区天海烟酒茶商行经营的下列白酒:国窖1573酒8瓶、剑南春酒3瓶、五粮液酒8瓶、贵州茅台酒6瓶为侵权的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商品23瓶(8瓶国窖1573酒、3瓶剑南春酒、6瓶五粮液酒、6瓶贵州茅台酒),违法经营额达37163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也未保留供货者联系方式。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假冒侵权白酒不仅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将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09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1年1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北诚悦管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罚款49770元的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抽查中对新余市新钢北大门区域市政道路项目施工现场的纤维编绕拉挤电缆管进行了监督抽样并依法委托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检测。经检测,氧指数项目不符合DL/T802.2-201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电缆管》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该批次BWFRP纤维编绕拉挤电缆管共948米,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318万元,违法所得1896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纤维编绕拉挤电缆套管是用于保护埋在道路地下的电线、电缆的重要材料,广泛应用于房地产、道路、桥梁等建筑施工工程中,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电缆使用寿命,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更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督部门对于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出现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

10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长安液化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暨未按照规定做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1年3月9日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执法人员3名到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镇凤岗村烟包山的景德镇市长安液化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是在充装台上发现一个已经充装满的液化气钢瓶,该钢瓶检验期为2017年2月,有效期至2020年2月,属于超期未检的范畴;二是未能提供检验期截止到2020年5月27日的《安全阀检验报告书》;三是充装人员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定做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工作。执法人员在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昌)市监特令〔2021〕第2号,要求景德镇市长安液化气石油气有限公司立即整改,提供2020年《安全阀检验报告书》,消除安全隐患,并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询问调查。

该公司充装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暨未按照规定做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景德镇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景德镇市长安液化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两万零一百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截至2020年底,全省在用气瓶约353.9万只,其中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液化石油气瓶超过331万只。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案件查处,通过明查暗访本地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站,抽查在用液化石油气瓶确认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严厉打击充装翻新“黑气瓶”、未经检验合格气瓶等违规充装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督促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钢瓶检验站主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稿 源:省局执法稽查局

2024-04-07

后面没有了,返回>>电动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