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份买车好还是份买车好?,

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买车,算赠还是借?

天下没有哪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过得幸福。

为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买车在现实中很多,而在房价高企的当今,用“六个钱包”来买支付首付买房,或许更是父母公婆的无奈之举。基于传统家庭文化影响,极少有在出资时父母与子女就明确约定是赠还是借贷并留下文字凭据的。在你好他好大家好时没有任何问题,而一旦某些情况发生,比如家庭出现矛盾,其中最为典型的情况就是儿女闹离婚,以致在金钱上就需要分个清楚明白,这时候纷争就开始了。而且多数情况是,父母为了凑钱给子女买房,实际上耗尽了毕生的储蓄,甚至需要通过卖房、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筹。双方的理由都具体而现实。

即便如此,最终这些矛盾很多都无法在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到最后都对薄公堂,由法院来做最后的裁判。

但是因为出资时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书面字据,看似简单的纠纷,往往处理起来并不简单,既涉及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还涉及到利益平衡问题,而在实际司法裁判中,尺度也并不完全一样。

案例:X某一诉X某二、Y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X某一与X某二为父子关系,而X某二与Y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X某二与Y某购买汽车一辆,X某二出具借条向X某一借钱10万元,2016年则购买店铺一套,后又购买商品房一套,再向父母出具借条分两次借款105万元。

到了2018年,X某二与Y某则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

庭审中,X某二承认其父陈述属实,款项不是赠与,而是借款;但Y某则不同意,认为没有打过借条,X某二借钱也未同其商量;父母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店铺与房屋,是对二人的共同赠与,而非借款,应驳回X某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驳回了X某一的全部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支持了出资买房买车属于赠与的答辩意见。

当然,此案进入了二审。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X某二和Y某偿还X某一115万元。

为何两次裁判意见相反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X某一就其主张的案涉三笔借款均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其中第一份借条出具后X某二确实购置了车辆,第二份借条的金额与店面房房价款、交易税费、中介费的总金额基本一致,第三份借条的金额与转账金额一致,且Y某对款项没有异议,Y某亦认可X某一确有出资,据此,对X某一主张的案涉款项1150000元予以认定。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系赠与款还是借款。尊老爱幼是传统美德,儿女业已成年,父母继续提供经济帮助,子女应懂得感恩,但是父母并无继续负担成年子女生活的法定义务。类似本案情况,儿女刚成家,经济条件薄弱,在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时父母给予出资帮助是常事,但这并非父母理应履行的义务,在父母未明确表示其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该出资款应认定系出借给儿女的款项。本案中,X某二与Y某以案涉款项购置了相应车辆与房产,Y某亦未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X某一对其夫妻的赠与,现X某一向X某二、Y某主张还款,该夫妻俩应当偿还。

一审判决认定X某一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存有不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X某一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一 第29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1062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如果生搬这几条规定,或者因为没有书面凭据约定,那么认定为赠与似乎合乎法律规定。要推翻这几条规定,要么有明确证据,要么就根据案件具体进行个案平衡,要考验法官的智慧了。

诚然,如果没有这些规定,很多情况下对子女也非常不利。父母因为出资了,而随时都有可能提起还钱请求,而因为没有明确出资性质的约定的凭据材料,子女必定还钱,这恐怕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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