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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序号

条款

标准

1.

第5.1.3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6.1.1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6.1.2条: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

第10.9条仓储场所设置的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确需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3.

5.2.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2.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4.

5.1.1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厚度符合表1规定的薄钢板、铝合金板或不锈钢板等金属材料制造。

《灭火器箱》(GA139-2009 )

5.

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6.

4.2.1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

第十二条 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足够适宜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金属制品机械加工收集及堆放的铝、镁等与氧气、助燃物混合发生剧烈燃烧的金属粉尘发生自燃和燃烧时,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采用D类或冷金属灭火器材、或专用的覆盖剂进行灭火。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8.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应当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当对检修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批。检修时应当停止相关生产设备和除尘系统的运行,电气开关应当挂停电检修牌以防误操作,并清洁被检修设备表面及周围场地所有沉积粉尘。 涉金属粉尘设备、管道和除尘器需动火检修时,其内部、外部表面及周围场地需彻底清扫干净,预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同时设有专人监护。检修完毕后,在保证作业点最高温度恢复到常温后才允许重新开始生产。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9.

第二十五条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10.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时,应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时,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1.

6.6.7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件。消防用砂应保持足量和干燥。灭火器箱、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12.

7.0.2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 7.0.7 设置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入口处明显位置应配备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年版)》(GB50193-1993)

13.

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

14.

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5.

4.1.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16.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最适合扑救电器及电子设备发生的火灾,二氧化碳没有腐蚀作用,不致损坏设备。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17.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8.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9.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21.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22.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23.

7.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a)水基型灭火器——6年;b)干粉灭火器——10年;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维修》(XF 95-2015)

24.

7.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气瓶(简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气瓶(简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气瓶(简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i)气瓶(简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灭火器维修》(XF 95-2015)

25.

6.8.2 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a)维修编号;b)型号;c)气瓶(简体)生产连续序号;d)更换的零部件名称:e)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f)灭火剂充装量;g)维修后总质量;h)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i)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j)维修日期。

《灭火器维修》(XF 95-2015)

26.

8.1.1 灭火器的铭牌上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和灭火剂(水基型灭火剂中的添加剂)的种类及数量。b)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用图1所示代码表示),代码的尺寸应不小于16mm×16mm。对不适应的灭火种类,其用途代码不应标示,但对于使用会造成操作者危险的,则应标示后用红线“×”去,并用文字明示在灭火器的铭牌上。c)使用温度范围。d)使用方法,用文字或图形说明(编排在铭牌的明显位置)。e)灭火剂毒性警告f)应有“本灭火器为一次性使用,不允许重复充装”的警示性文字说明(编排在铭牌的明显位置)。g)采用二元包装的灭火器应有“用后废弃时,应先将罐体扎破,让预置气体放出”的文字说明。h)采用二元包装时在铭牌上应加以说明。i)产品标准代号及年号。j)出厂日期。k)灭火器的保质期不应超过4年。1)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简易式灭火器》(XF 86-2009)

27.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8.

4.2.6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9.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0.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1.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2.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3.

3.1.4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4.

5.4.1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5.

3.1.1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36.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a)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b)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c)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d)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e)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f)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7.

7.1.3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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