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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联邦政府通过议会颁布《穆斯林妇女离婚权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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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这种背景下,现任印度总理曼莫汉·辛格于2007年呼吁“超越宗教宽容”争取“宗教和谐”。他肯定印度是“在社会和宗教多元性基础上建立现代国家的传奇”,他认为“和谐需要宽容,但和谐大大高于宽容。宽容可以发生在不平等的人中间,但和谐只能在平等的人中取得。

和谐需要相互尊重。一个人可以缺乏对另一个人的尊重而容忍他,但这不能产生和谐。我相信,真正的和谐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的基础上的。因此,相比起宗教容忍,我更喜欢宗教和谐的观念”。曼莫汉·辛格认为:“辨喜的宗教同真,万流归海的世界观,是我们复合性文化的基础。我们必须学习伟大导师的教导,学习伟大的社会和政治领袖辨喜、甘地和尼赫鲁的教诲,保护和培育我们古老而现存的文明的伟大品质。”

他同时也认识到:“当顽固和教派主义的力量竭力撕裂我们多元文化的结构时,这一任务(实现宗教和谐)就变得十分紧迫了。印度是世界上所有伟大宗教的故乡,而且也将一直如此。但我们每一代人都需要重申其对共处价值的认同,并庆贺我们的多样性。”世俗主义可以理解为国家对待其公民(无论其宗教身份)的中立和非歧视态度。

但是在实践中,人们必须理清的问题是:国家中立是通过接触(即尊重并支持所有的宗教)来实现,还是通过分离(即在自己和其公民的宗教生活中竖立一道隔离墙)来实现的?从《印度宪法》的规定看,印度共和国从一开始就与其公民的宗教生活保持着接触,而且是以独特的方式保持着接触:第25条第2款,授权国家规范(控制)或限制各种可能与宗教实践相关的世俗活动;

穆斯林苏非圣地

授权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并进行管理。在案例方面,最突出的是1955年的《达加·克瓦贾·萨赫布法案》,印度国会授权政府监察位于阿吉米尔的著名穆斯林苏非圣地。在查谟和克什米尔邦(前几年处于总统直接统治之下时),邦政府因负责经营寺庙管理事务的托拉斯管理不善而接管了瓦西那神的神庙管理权。

此外,在《印度宪法》中还有国家支持宗教活动的条文:向某些神庙基金会支付年度费用,用于克拉拉和泰米尔纳杜邦的印度教神庙维修管理,原因是在特拉凡哥尔和科钦两个土邦王国并入印度联邦之前,这些神庙和圣地就是国家赞助的受益者。由于《印度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即第25条规定,国家在保证公民宗教自由的同时,要负责确保维护“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因此国家资源是否应当大量用于许多周期性的、群众性的节日活动。

如在哈里瓦尔等地举办的印度教甘露朝拜节等,就引发了广泛地争论。国家也在大型的宗教活动或有大量人员集中的地方,提供了相似的行政支援。国家甚至对某些宗教活动提供了财政支持,如向那些通过海路或空中前往沙特阿拉伯朝觐的人提供补贴,而这通常每年会花去政府若干亿卢比。政府赠礼使一些重要的崇拜地,如奥利萨邦普利的贾格纳特神庙,得以修缮、复原或重建。

在1992年巴布里清真寺被印度教暴力团体捣毁的那天,时任印度总理的纳那辛哈·拉奥便宣布,该清真寺将由政府重建。以上讨论可以证明,如果以西欧和美国作为样板的话,印度作为国家在宗教生活中的表现,并未反映出一个世俗国家应有的特征;而如果坚持圣雄甘地关于世俗国家的概念,也不应如此。除了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介入宗教事务外,司法机构也介入了某些有争议的领域,即那些真正的雷区,如确定宗教认同、信仰和实践的要素。

寺庙向“不可接触者”开放

1966年,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曾下达命令,要求某社区的寺庙向“不可接触者”开放。1985年,最高法院的法官明确地宣布支持离婚的穆斯林妇女夏·班奴,同意提告中央邦高级法院判决她的丈夫给予她每月的生活费,而这也引起了全印穆斯林属人法委员会的反对,并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辩论。在这两起案例中,主张革新的法官都有出于公平和正义的考虑,但他们的宣判却又被相关的人视为严重干涉了他们作为宗教少数人的宗教权利的实践。

夏·班奴一案在印度多元宗教与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1985年最高法院判决此案以后,穆斯林公众的反对声快速而广泛地兴起。基于对穆斯林属人法的理解,他们认为释法权不属于世俗法院。穆斯林还认为,对于该法的任何变更、删节都是无根据的干涉,即等于限制了他们的宗教自由。

由于急于平息穆斯林的公众舆论,1986年国大党执政的联邦政府通过议会颁布《穆斯林妇女离婚权利保护法》,其中将离婚的穆斯林妇女从《犯罪程序法》的相关条文所涉及的范围内排除了出去,并规定了丈夫对于前妻的义务。由此,对这类妇女权利的保护,又回到了传统的穆斯林属人法范围。可见,世俗国家确保宗教信仰的义务,与宗教团体自身对于宗教信仰和实践的本质的认定之间,是可能产生冲突的。

宗教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要求国家在全印度尽力确保对所有公民实行一个统一的民法,但这与各门宗教的习惯法形成了明显的张力。在20世纪50年代,印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和离婚(1955年)、收养和抚养(1956年)、少年和监护(1956年)、继承和遗产(1956年)的民法,这些法律均在旧有的印度教属人法基础上有所突破。同样的,印度教徒也将其属人法看作是他们宗教传统的一部分。半个多世纪过去了,将制定统一民法的工作提上日程仍然遥遥无期。

新时期政教关系的新动向

在19世纪的欧洲,伴随着工业化和大量移民从村庄农田来到城镇的,是“上帝之死”,即有组织的宗教开始衰落,宗教与国家政权越来越分离。然而,南亚的经历却多多少少与之相反。在整个印度次大陆,由于该地区在过去20年中的变迁,信仰一直在壮大,宗教也变得越来越强大。至少在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情况是如此的。在此我们仅讨论印度的情况。

20世纪初期,受过教育的、居住在城市的印度教改革者,脱离了仪式化的信仰表达,而倾向于更哲学化的印度教。与此同时,尼赫鲁和安培德卡尔从本质上要将印度建构成一个模范的世俗国家。这个将要建构的国家,用尼赫鲁那句家喻户晓的话说,就是“水坝将成为新的神庙”。但在过去20年,印度不仅从尼赫鲁的社会主义的桎梏下解放了出来,而且在许多方面也从尼赫鲁的世俗主义中挣脱了出来。

近来,这一新的宗教虔诚成为尼赫鲁大学学者梅拉·兰达的一项重要的研究工作。这项研究显示,全球化使得印度更加具有宗教性,而宗教则更具政治性。她在《神的市场》一书中写道:“全球化对神一直都是有好处的。随着印度走向自由和其经济的全球化,这个国家正在体验通俗的印度教的上升潮流,所有的社会层次和公共机构,均受到此潮流的影响。

在处于萌芽状态的、大批中产阶级之中,虔诚的潮流汹涌澎湃,它们表现在朝圣事业兴隆和发明新型的、更具装饰性的仪式中。这种宗教虔诚得到正在兴起的‘正式的(国家的)—神庙—法人(财团)’联合体的培植,而这些联合体正在取代尼赫鲁时期的更世俗化的公共机构。……无论是在私人领域还是在公共领域,一种新型的印度教宗教虔诚正在越来越深地植入日常生活。”

兰达的研究表明,印度现有崇拜场所250万个,但仅有150万所学校和7.5万所医院。宗教朝圣占全部有组织旅行的比例,已经超过50%。如今,大型的朝圣地正在与泰姬陵竞争,因此成为最具人气的旅游目的地:在Tirupati,巴拉吉神庙2006年的访问者达230万人,同时另有1725万人艰苦跋涉去了高山神庙Vaishno Devi。

参考资料:

印度吠檀多不二论哲学. 孙晶著.东方出版社.2002

泰戈尔全集. <(印)泰戈尔(Tagore)著>;李南等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

印度文化史. (澳)A.L.巴沙姆(A.L.Basham)主编;闵光沛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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