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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14—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继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判令确认韩姗姗、孟庆娟、曹德军、王洪海、张金生与于辛庄村委会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2.判令于辛庄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于辛庄村委会辩称,不同意五原告诉讼请求,2016年6月20日于辛庄村委会与翟铁山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经营书,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内容,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内容,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内容,第九条第五款的内容,都明确约定翟铁山不能将租赁物另行转租,如果转租转让村委会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0日,于辛庄村委会(出租方、甲方)与翟铁山(承租方、乙方)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村西西大块地路南100亩土地及相关设施(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租赁物四至:东至西大块地路南地中;南至排水沟;西至侯东仪村树林;北至道。租赁物的使用用途:农林业种植。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租期为12年7个月。第三条、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3.1、租金:每年每亩人民币3100元,租金每五年递增百分之十。3.2、支付期限:采取上交款方式,即每年的5月31日前交齐下一年度租金。3.3、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第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并保留追债权:6.1、擅自将承租的租赁物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乙方的权利义务8.4不得擅自转租所承租的租赁物,不得以雇佣的名义转租、转让、转借,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将租赁物转租、抵押他人,视为甲方无故终止合同;9.5、乙方擅自转租、转让租赁物,以雇佣的名义转租,转让、转借,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视为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年6月20日,翟铁山、曹德军、韩姗姗、孟庆娟签订《合伙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合同》,约定为共同参与于辛庄村村西大块地路南100亩土地及相关设施的招投标活动,由甲方翟铁山全权代表甲、乙、内,丁四方,于2016年6月20日,甲、乙、丙,丁四方以翟铁山的名义与于辛庄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在该份《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中翟铁山为承租方(乙方),村委会为出租方(甲方)......各方具体投资总额的比例为,甲方出资比例为合伙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乙方出资比例为合伙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丙方出资比例为合伙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丁方出资比例为合伙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合伙期限为贰拾贰年零柒个月,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8年6月25日,翟铁山与王洪海、张金生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2016年6月20日,转让方翟铁山与韩姗姗、孟庆娟、曹德军签订《合伙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合同》,四人共同投资承包以翟铁山为承租方,承租的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西大块地路南的100亩土地,翟铁山等四人各出资百分之二十五,所得收益也按照该比例分配。现转让方经和其他合伙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受让方王洪海、张金生成为共同合伙人,具体约定如下:1、由翟铁山将自己享有的合伙权益的百分之二十五中的百分之十五转给王洪海、张金生(约15亩土地),王洪海、张金生给付翟铁山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于签订本协议时给付伍拾万元,签订协议后十天之内再给付伍拾伍万元。五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流水证明租金按时缴纳。

五原告提交(2020)京0112民初16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曹德军、原告韩姗姗、原告孟庆娟与翟铁山(已故)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合伙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合同》有效;二、确认原告韩姗姗、原告孟庆娟、原告曹德军、原告王洪海、原告张金生与翟铁山(已故)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有效。该判决书查明2018年11月8日死亡,司淑敏系翟铁山之妻,翟颖系翟铁山之女。五原告提交(2019)京0112民初2175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确认被告司淑敏为北京田宏顺发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金额为50万元(持股比例10%);二、确认原告张金生为北京田宏顺发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金额为37.5万元(持股比例7.5%);三、确认原告王洪海为北京田宏顺发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金额为37.5万元(持股比例7.5%);四、被告司淑敏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将北京田宏顺发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移交给原告曹德军;五、原告韩姗姗、原告曹德军、原告孟庆娟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协助原告张金生、原告王洪海、被告司淑敏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将翟铁山名下股权50万元变更至被告司淑敏名下,将翟铁山名下股权37.5万元并更至原告王洪海名下,将翟铁山名下股权37.5万元变更至原告张金生名下。

上述事实,有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四、争议焦点:

韩姗姗、孟庆娟、曹德军、王洪海、张金生与于辛庄村委会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本案中,翟铁山与于辛庄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后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司淑敏、翟颖可继续承包。翟铁山与韩姗姗、孟庆娟、曹德军签订《合伙承包经营农村土地合同》,翟铁山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韩姗姗、孟庆娟、曹德军与于辛庄村委会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翟铁山与王洪海、张金生签订转让协议书,翟铁山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王洪海、张金生与于辛庄村委会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综上,对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韩姗姗、原告孟庆娟、原告曹德军、原告王洪海、原告张金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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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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