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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涉水损毁情况下保险理赔相关问题探析

2021年7月20日以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持续强降雨已造成河南多地人员被困、车辆被淹,道路、地铁等公共设施瘫痪。截至2021年7月21日,此次暴雨造成河南全省89个县(市、区)560多个乡镇120余万人次受灾。

本次暴雨中,大量机动车因涉水被损毁、淹没,据不完全统计,现已有9家保险公司披露本次灾情总报案数总计超过2.46万件。机动车涉水事故大量激增,笔者将对机动车涉水损毁情况下的保险理赔相关问题作出简要探析。

一、暴雨来袭,车辆遭受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六条关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之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另根据其关于“自然灾害”的释义,是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根据上述条款并结合此次河南降雨量(1小时内降雨量达到201.9毫米)分析,此次极端降雨已构成“自然灾害”,被保险人可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二、关于“涉水险”

涉水险系机动车商业险类目之一,该险种项下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为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对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

事实上,“涉水险”起初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的附加险,其与车辆损失险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对于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情形,用附加险种的“涉水险”予以补充。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涉水险”险种并支付相应保费,仅投保车辆损失险,则保险人对于因上述情形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理赔。实践中投保人仅选择了车辆损失险却没有投保作为附加险的涉水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既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间因条款约定不一致产生大量争议。

但自2020年9月3日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后,原有的“发动机涉水损失险”附加险条款被并入主险。也就是说自此之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不需要单独投保附加险,只要车主投保车辆损失险便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2020年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附件险部分,增加了“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该条款中明确“保险期间内,投保了该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是一个反向条款,即投保人如果选择本附加条款,则保险人对发动机涉水损失不予理赔,在此条款约束下,降低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也相应减少投保人的保费支出。但投保人应对此充分理解,避免因认识错误导致出险时不能获得相应理赔。

三、车辆涉水理赔的除外情况

即便投保人投保涉水险或在2020年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施行后投保车辆损失险,亦不代表车辆涉水造成的所有损失都能获得理赔。常见的除外情况如下:

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启动,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能获赔;

车辆涉水熄火后,如此时强行点火,会造成发动机活塞、缸体等严重磨损,甚至会导致发动机报废驾。因发动机在水中浸泡一般不会发生不可逆转的毁坏,经过修理后便可正常运转,但涉水后如驾驶人员强行点火,会对发动机造成“二次损坏”,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应视造成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否在承保范围内,此时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并非因“涉水”,而变为“人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明知前方积水严重还冒险涉水,因此种这属于驾驶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故障不能获赔。

首先,“暴雨”与“涉水行驶”并非同一事件,二者同时发生时应以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进行判断,如发生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涉水行驶是驾驶人员的必然选择,发生保险事故时,可认定暴雨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应当理赔。

其次,如并非上述情况,如驾驶人在暴雨过后的积水路面,因其操作不当导致发动机损毁,此时虽为多因一果事件,但其决定性原因为驾驶人的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四、被保险人获得的机动车损失赔款计算方式

根据2020年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车辆理赔款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如在施救财产中,含有保险标的以外财产,则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此外,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支付全部理赔款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上述赔款计算为标准条款项下的操作方式,具体应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为准,作为保险消费者,投保时应着重注意保险公司对特别约定及免责条款是否作出明显的提示与说明。伴随着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传统的车险业务均采用“互联网保险”形式开展业务,形式载体的便利亦承载着风险的提升,与传统的线下模式相比,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相对较低。作为保险消费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充分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利益、特别约定等重要内容,从而选择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


本文作者:

苏佳昳,德恒济南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劳动争议,公司事务,争议解决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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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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