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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高新人民法院公布两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例

编者按:

2022年春节将至,纠治“四风”又到了关键节点。3月10日前,市纪委监委将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整治,坚持“一案五查”,通过全面剖析和深挖问题根源,以案示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近期,河南省洛阳市高新人民法院公布两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案例。


党员干部是时代的先锋

理应带头遵纪守法

但个别党员纪法意识淡薄

出现酒后驾车行为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

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1案例一教师醉驾

2021年5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楚某酒后驾驶森地牌四轮电动车沿河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洛路辛店卫生院东33.9米处时,与正在开启车门的豫C小型轿车发生剐蹭交通事故,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交巡大队认定,豫C小型轿车车主商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分道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楚某赔偿商某修车损失,取得商某的谅解。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森地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楚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2案例二公职人员醉驾

2020年11月10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自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希望路口行驶至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海棠路口时被高新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洛阳市中心医院周山院区抽血、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

党员、公职人员酒驾的后果

到底有多严重?!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要承受的后果


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值得一提的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注意!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如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酒驾、醉驾和子女有何关系呢?

常说“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驾驶人不仅要为自己的酒驾醉驾买单,付出法律、经济、职场、时间等诸多方面的成本,还会对家庭造成影响。

尤其是醉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会受到一些限制。(来源 高新法院)


【编辑 滢滢】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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