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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快来了解它如何保障你的生意顺利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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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信用保证保险

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信用保证保险含义与区别;

2.掌握信用保险的分类,了解每一类的保障范围;3.掌握保证保险的分类,了解每一类的保障范围。

引导案例

政治风险不必惊慌 信保公司排忧解愁

2005年4月,东北地区某出口公司向欧洲买家出口男士羽绒服,合同金额18万美元。该公司于货物出口前在辽宁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获得保险人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20万美元。货物出口后,欧盟颁布特保措施,禁止中国纺织品入关,致使货物无法通关,该公司遂向辽宁信保通报可能损失。

接到该公司的报损通知后,辽宁信保立即要求其将货物退运回国,避免发生过高的港口费和滞期费,同时积极协助该公司在国内尽快处理货物,最终将货差及各项费用损失控制在5万美元以内。对此笔业务造成的损失,中国信保最终承担了全部的保险责任,并及时支付了赔款。

第1节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未能履行约定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债权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债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信用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债权人必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规避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事先安排信用保证保险。

例如: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半内交工,业主(债权人)为能按时接收工程,要求承包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假如在约定条件下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工程项目,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1 信用保证保险的含义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投保人的不同划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当债权人作为投保人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投保时就是信用保险;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主要包括: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是没有实物形态的。信用保证保险补偿因信用风险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是承保物质风险用于补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经济损失。因而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要求投保,保险人事先都必须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的确有把握才能承保,如同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必须严格审查后才能贷款一样。

2.在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中,实际上涉及三方的利益关系,即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被保证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只有在债务人(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其向债权人赔偿,从而表明这只是对债权人经济利益的担保。而在一般财产保险中,只涉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而且因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补偿能力,保险公司都得予以赔偿。

3.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业务只是收取担保服务费而无盈利可言,因为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均由直接责任者承担责任,保险人不是从抵押财物中得到补偿,就是行使追偿权追回赔款。

4.保险费精算基础也不同,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自然风险因素,相对容易一些,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主要涉及的是政治、经济和个人品德因素,所以确定费率要困难一些。

1.2 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

1.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

2.信用保证保险能够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在自身利益有保障的基础上,敢于尝试新的发展道路。比如,出口信用保险就可以使中小企业不必担心进口国家的政策以及进口企业的违约风险,毫无顾忌地加入出口大军,为自己创造更多财富,为我国外贸贡献一份力量。

3.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防范道德风险。债务人在债权人的要求下购买保证保险,必须通过保险人对其进行的资信审核,从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经济诈骗、减少道德风险。

4.信用保证保险能够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清除不良因素。

总之,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然而,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1.3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1.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债权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债务人。

2.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3.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债权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债务人、反担保人和债权人三方。

4.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必须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款(甚至亏损),保险人赔偿后虽然可以向责任方追偿,但成功率很低;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约的全部义务还是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并未发生风险转移,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只是凭其信用资格而得到的一种担保费,风险仍由债务人承担,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经营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是相当小的。

案例:企业投保信用险 抵御合作伙伴突然“袭击”

供应商A及核心客户B有多年合作关系。B所在行业前景良好,同时也是该行业的领先企业。B的财务能力较强,对A的付款记录一直非常好,A对B给予了高额度的商业授信。虽然A企业的自主信用管理能力一直很强,而且客户都是大型企业,历史坏账损失非常低,但A一直坚持将信用保险作为自己一贯的财务策略在使用。

B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一夜之间经营陷于瘫痪,失去付款能力,只有等待破产或重组的命运。在确认B已丧失清偿能力之后,A公司获得了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

案例:银行要求贷款人购买保证保险以避免坏账发生

2012年3月1日,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某建设银行签订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中对保险责任约定:如购房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超过三个月拖欠应还贷款本息时,保险人负责偿付购房借款人尚欠的借款,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同年6月1日,王某与某建设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向该行借款13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贷款期限为15年,由王某逐月等额还本付息;王某以其房屋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6月7日,王某应建设银行的要求,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某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为15年,抵押贷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费为1400余元,保险责任参见财产保险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置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王某从建设银行获得13万元贷款后,依合同逐月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但从2013年3月开始,王某未再按约定归还本息。2013年8月,建设银行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偿还王某尚欠的借款本息11万余元,并得到赔偿。

资料来源: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 135478.html。

第2节 信用保险

2.1 信用保险概述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账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企业而非个人。通常情况下,信用保险会在投保企业的货款遭到延付的情况下,按照事先与企业约定好的赔付比例赔款给企业。引发这种拖延欠款的行为可能是政治风险(包括债务人所在国发生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暴乱等)或者商业风险(包括拖欠、拒收货物、无力偿付债务、破产等)。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企业需要为其买家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限额规定了投保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该买家赊销,能够获保的最高金额。限额体现了保险公司对于与该买家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的认定。

信用保险费率较低,由债务人所在国风险以及债务人自身风险等标准厘定。

信用保险的一般条件除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之外,还有以下限制:

1.放款赊销,以对经常有清偿能力而且信用好的人或企业为限;

2.被保险人应视为共保人,或规定损失超过一定百分比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案例:重庆某科技集团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摩托车、汽车及发动机、减震器为一体的民营企业。2009年8月,土耳其单方面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摩托车采取一般保障措施调查。据该集团副总裁张某介绍说,土方的这一举动不仅让重庆企业的贸易环境变得不利,同时,土耳其货币里拉不断贬值,两种不利情况相加,土耳其买家开始拖欠货款,致使该公司46万多美元的到期货款无法按时收到。

出口当时,土耳其还没宣布对中国摩托车设置障碍。事件发生后,集团在第一时间向中信保通报了案情。

保险公司按照货物价值的90%赔偿,共计赔款41.8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00万元),此后,该集团的这笔债权就转移到中信保身上,中信保成立了专门的理赔追偿小组,利用自己的国际网络代替该集团向土耳其的代理商追偿。

2.2 信用保险的分类

2.2.1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造成出口商的经济损失,是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

1.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有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

(1)商业风险是指买方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又称买方风险。

(2)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发生内部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又称国家风险。

2.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免除通常有以下六项:

(1)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

(2)汇率变动的损失;

(3)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4)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

(5)买方违约在先情况下被保险人坚持发货所致的损失;

(6)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币制违反国家外汇规定的损失。

3.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损失补偿职能可以帮助外贸企业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帮助企业规避出口贸易中因买家拖欠、拒收、反倾销税等情况发生造成的货款收回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口应收账款损失。

(2)市场拓展和信用管理功能可以帮助企业采用更具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抢抓海外订单,有效提升出口商品竞争力。

(3)资金融通功能增强外贸企业融资能力,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降低,增加银行信心为其提供资金融通。

(4)帮助企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企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获得更多买家信息,得到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提高自身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已开办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约出口信用保险。2009年世贸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成员。2009年1~8月,共有17个国家对中国发起79起贸易救济调查,进入2010年,中国产机织电热毯、金属丝网托盘、钢管、轮胎、中国礼品盒及包装丝带相继遭遇高额惩罚性税率,导致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大量被拒收,出口企业损失惨重。海外市场需求的萎缩,贸易壁垒的增加,要求出口信用保险不断完善,在推动外贸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例如:2009年3月,韩国某个具有25年历史的大型海运企业因现金流断裂进入破产保护,拖欠江苏某修船企业账款156万美元。中国信保江苏分公司立即展开海外侦查,查清案情,帮助投保企业完成债权登记工作,并支付赔款130万美元,帮助企业避免了巨大损失。

2.2.2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所在国发生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政府当局的征用或没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而遭受到的损失。投资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向海外投资的投资者。

保险责任为当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投资,由于下列原因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以不超过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

投资保险主要承保外汇风险、征用风险和战争风险。开展投资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鼓励资本输出。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出现以来,现已成为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条件。

2.2.3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1.赊销保险。赊销保险是为国内商业贸易(批发)中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

2.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如住宅抵押贷款保险等。

3.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销售商品并提供如安装、调试等相关劳务,在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商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买方破产(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资产。

(3)买方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四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货款。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定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但同一赔案中上述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

2.2.4 信用卡保险

保险责任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规定负责赔偿:

1.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2.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3.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4.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案例:中国投资者甲公司和乙公司联合收购韩国丙公司,获得其所拥有的油田50%的权益,并参与该油田的开发生产和经营。甲公司全部投资用于收购,资金来源的30%为自有资金,70%从某银行贷款。在进行了深入的国别风险和具体承保风险分析后,保险人为甲公司用于收购的全部投资提供了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风险保障。

分析:该项目是由中国企业通过收购韩国石油企业股份从而获得油田开采权的一个案例。收购是海外投资常用的方式之一,采用这种投资形式,可以获得一些在技术、市场、运营上已经比较成熟的项目,从而规避部分风险。但是,一般的股权投资是股东直接投资于项目企业,其投资金额完全反映为项目企业所有者权益。而收购项目有所不同,其投资金额是支付给项目原股东,从而成为项目企业的股东,因此可能存在收购溢价。溢价的产生源于投资者认为收购该项目可带来的未来现金流,且其价值可覆盖收购溢价。可以说,收购溢价很大程度上依赖谈判的结果以及决策者的判断,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收购溢价是否合理是保险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必须重点调查和科学判断的。在这个项目中,保险人通过保障合理的溢价较合理地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在承保收购项目方面探索出了新的模式,更重要的是,帮助中国投资者和融资银行规避了相关风险,促成了该项目。

第3节 保证保险

3.1 保证保险概述

3.1.1 保证保险的含义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出现时方能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3.1.2 保证保险的内容

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保证。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3.1.3 保证保险的功能

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为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所以保险人不能享有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即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的范围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对于违约金、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3.1.4 保证保险的权利义务及法律依据

保证保险合同是与主合同(消费贷款合同)处于并存关系,属于双方有偿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可按保险条款免责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处理其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相应的保险条款约定。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保险人通过开展保险业务化解和分散商业风险,换取商业利润,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时,必须按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程序向保险人求偿,保险人应当依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

3.1.5 保证保险的作用

1.保证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个人的融资困难。对于有保证保险的企业或个人,银行敢于放款。

2.履约保证保险避免投保人缴存巨额保证金而导致资金无法有效运用。

3.保证保险可以减少债务人道德风险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4.保险人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的业务监视,可防止其内部人员受贿等不正当行为。

3.2 保证保险的分类

保证保险主要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等险别。

3.2.1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履约保险”,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专门承保经济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所负的经济责任。

合同保证保险的历史不长,传统上是由银行出具信用证来担保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由于出具银行信用证条件较为苛刻、手续比较烦琐,因而导致了对合同保证保险需求的增加,从而促进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保证人只有在被保证人无力支付时才有义务支付赔款,并且保证人只对权利人有赔偿义务。在承保合同保证保险时,保证人既要考虑违约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汇率风险、政治风险,并要考虑到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的判别。在确定风险程度时,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证人往往要对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被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记录,包括被保证人的历史、在社会上的影响等;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账册及有关材料;合同业务的进展状况;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与银行的往来信函;企业的组织、经营状况,信贷情况,财务审计及记账方法,附属企业的情况。

合同保证保险中最常见的是工程类的合同保证保险,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完工保证保险等。我国已开办这类履约保险险种。

1.平安易贷。

平安产险推出的平安易贷,是一款个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平安产险,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平安的信用保证保险不用客户事先交保险费,一切费用均在贷款办理后按月支付。普通居民在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后,可以申请由深圳平安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为1万元至15万元,贷款期限分别有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三种选择,从申请投保到发放贷款现金,整个过程仅需三至五天。

由于高风险、高成本的特性,个人无抵押短期贷款在国内银行界普遍遭冷遇。中国平安推出的无抵押贷款保险,为老百姓短期融资又多添一条简便快捷的全新渠道。平安产险有关负责人指出,“信用保证保险+个人无抵押贷款”在深圳试推期间出现了不少欠账现象;而一旦出现坏账,在催账无果的情况下,银行的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买单。因此,平安对该类业务的风险控制采取“双层过滤”模式———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整个风险管控流程必须通过平安产险和深圳平安银行“两道关”。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未见根本好转的情况下,不少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顿,融资的难度增加,不良贷款余额增加、不良率小幅攀升,已经是众多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问题之一,一些银行也开始为自己风险较大的贷款找“保护盾”。“银行可贷资金是有的,但不良贷款始终是银行的核心问题,通过保证保险的贷款模式,有效地降低了个人消费类贷款的风险,逾期贷款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理赔,进而减轻了银行贷款风险。”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看来,这种新的贷款模式认实际上是将银行的贷款风险转移到了保险公司。

近来频频出现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抵抗信用风险。早在2009年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联手向中小企业推出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而到了2012年,由广发银行与阳光保险合作、建设银行与信诚保险合作等引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合作项目,解决个人消费者、中小企业主及个体经营者的信贷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更是创新推出“企业法人保证保险贷款”,引入平安财产保险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方式。总之,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光大等大型银行的分行以及个别城商行已开始涉水保证保险贷款,涉及的保险公司有人寿、平安、太平洋、安邦、阳光等。

2.保证保险履约保证函。

保证人根据下列规定执行本保证,且该规定应作为债权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先决条件:

(1)债权人不得因本保证向保证人进行诉讼,除非该诉讼是在本保证签发后一定时间后进行。

(2)在委托人已按合同履行了其义务或其合同项下的责任已被解除时,保证人在本保证项下的责任应即取消或终止。

(3)保证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予负责: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武装叛变、武装夺权,或政府或公共、地方当局实行或命令没收、国有化、征用或销毁、民众闹事、骚动、罢工或上述类似的原因,以及在合同中规定应由权利人承担的责任。

(4)债权人或其监督合同执行的代表,如果获悉委托人不执行合同而又有可能引起保证人负责的损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保证人。

(5)保证人对合同中任何有关保证功效或质量磨损的规定不负责任,也不负责提供承担这种责任的其他保证。

(6)本保证项下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友好协商解决不了时,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7)本保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自抵(质)押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第90日的24时止这段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义务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向被保险人赔偿实现抵(质)押权后的差额部分。

4.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投保人未能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款项,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个月,投保人仍未能正常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责任,保险人将代其偿还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保险事故发生时到期未付利息和未偿还贷款本金的三个月贷款利息(利率按原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之和。被保险人因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同一赔案中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30%为限。

5.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

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简称“房贷险”,目前各银行普遍规定,购房者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房贷险。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地产商将商品房销售给业主,需要贷款的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业主将所购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向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房贷保险。银行凭借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和房贷保险等发放贷款。房贷险于1992年伴随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诞生而出现。起初,房贷险的保险责任很窄,只是在房屋抵押期间,房屋发生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垮塌、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保险公司有义务为贷款银行履行清偿债权的义务。到2001年11月,房贷险改革措施出台,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责任”。一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因病)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款能力,保险公司将还掉所欠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余额。

6.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经营工程履约保证保险需注意的事项:

(1)原为银行业务,目前多通过降低担保品成数以争取客户,承担风险大;

(2)仅收手续费,所有损失由担保品足额摊回;担保品一般有现金、银行定存单、政府公债、股票、公司债及不动产等;

(3)核保严格,选择被保险人注意3C原则———Character(品格)、Capacity(承受力)、Capital(财力);

(4)注意担保品的可靠性,除现金外以银行定期存单最好;

(5)须依财政部核准之保单格式经营,不得更改格式或"除及变更保单条款;

(6)因为理赔与追偿极耗人力、物力、财力,预防工作最重要。

3.2.2 产品保证保险

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其责任范围是产品责任保险中的除外责任。产品保证保险又有以下险别: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2.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保险责任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并经当地或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住宅,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本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1)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屋面、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渗漏;

(6)户门、窗户翘裂;

(7)电气管线破损。

潜在缺陷是指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引起住宅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建筑材料缺陷。住宅的损坏是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包括结构、装修、设备、设施在内的任何一个部位的损坏。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是指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费用。

案例:2009年1月上旬,桐乡灯具厂分别出口同一批次单臂灯共计5320只到瑞典赫尔森堡和意大利热那亚,到岸后经检查发现存在支架无法固定、导线过长的缺陷。根据收货人提出的退货要求,灯具厂决定废弃该批产品,并于6月19日向人保公司报案。

分析:桐乡灯具厂曾于2008年6月向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投保了产品保证保险。接到报案后,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迅速组织人员前往该厂了解案件有关细节及查核相关单证和双方来往函件。据调查所得,该批灯具是于2009年1月14日出厂,分两批运往瑞典赫尔森堡和意大利热那亚,出库数量与发票数量一致。根据保险协议,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决定按产责险条款“因产品质量原因,遭退货导致的直接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予以受理,并最终确定该案的赔偿金额为14.9万元。

3.2.3 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险,承保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诚实信用,承担因雇员的偷窃、贪污、伪造单据、挪用和诈骗等不诚实行为造成的雇主经济损失。

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损失;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责任的财产损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除外责任包括:雇主擅自减少雇员工资待遇、加重工作任务、没有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没有尽职督促检查、与雇员勾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案例:2007年4月13日,某市农行与该市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同年5月15日,农行与王某签订《消费借款合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5日止。若王某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计收逾期利息。银行与保险公司、王某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约定若王某连续6个月未按时还款,保险公司负责向农行赔付王某所欠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期限为自2007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2009年1月15日王某尚有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农行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

分析:法院认为,农行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三者之间的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某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保险公司负责向农行赔付王某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某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民事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延伸阅读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一、信用保证保险的起源

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比信用保险出现得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鉴于东方和中欧诸国政治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与东方和中欧诸国的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专门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逐步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效仿。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私营和国营信用保险机构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联合会”,简称“伯尔尼联盟”,旨在便于相互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我国目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多年以来承保金额只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2%,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了39%、21%和13%,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受到制约,主要原因在于存在增加保险人核保成本、提高保险人代偿率的因素,导致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让保险双方很难获得“双赢”的效果,因而难有发展。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受利益驱动,社会上违约失信一度猖獗不止。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人难以充分获得义务人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2.欠缺相关法律

我国《保险法》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及,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3.部分权利人不愿共担风险

如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不少贷款银行只顾眼前利益,要求保险人承担全部风险,并因此而放松对贷款人的资信审查,使有保险的消费信贷成为风险高发项目,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代偿责任。

4.缺乏专业人才

信用保证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不长,缺乏大量具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建议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

(1)倡导信用文化,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2)加快信用法治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违约失信者或其高层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更要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严厉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大大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

(3)发展信用服务中介行业。主要是发展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证保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此积极扶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可在不同领域内分工协作、同步发展,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财务风险保险等高风险业务,此外,为一些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机构则经营其他如国内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关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改进现有险种,推出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

3.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保证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1)建立风险评价机制。要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务、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要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

(3)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在30%左右。信用保证保险机构可建立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违约失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从而弥补代偿损失,降低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本章小结

1.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2.诚实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3.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

4.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履约保险”,是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

重点概念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 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

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2.问答题

(1)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2)保证保险的险种种类及其责任范围是什么?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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